借:××科目——××户
贷:联行往账
2.付款人为单位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以下两种手续处理:
(1)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或未接到付款人付款通知书,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四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入账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付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转账后,在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上填明转账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电报划款的,应根据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委托收款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操作。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和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开户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开户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入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留存备查,将两联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第七十七条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操作。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一)单位为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操作
开户行经办员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债务证明,经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二)付款人为银行提出的拒绝付款的手续参照上述有关手续操作
第七十八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操作。
(一)款项划回的操作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两联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即以第二联凭证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收款人户
转账后,将第四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由联行员填制三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附件),第三联作收账通知,其余操作与邮寄划回相同。
(二)付款人无款支付的操作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三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第九节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九条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应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挂失手续费,以及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
(二)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电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三)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接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客户要求使用特快专递的,按邮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重部分接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生全额拒付或无款支付时,对已收取的电报费,应扣除邮费后,退给收款人;多次划款和单独计扣滞纳金的由承付行按规定的标准向付款人收取邮费和电报费。
(四)电报费,每笔按45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取,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五)汇兑转汇或退汇的,其费用可以向转汇入或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六)单位主动要求查询的(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收到款项),应按规定标准收取邮费和电报费。
(七)符合挂失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申请挂失,按规定收取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止付人要求通知对方行的,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八)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九)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第八十条 罚款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付存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有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付款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主动划给收款人。
(四)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擅自退回托收凭证,受理了付款人提出的不属拒付范围的拒付,付款入账户有款拖欠扣款,以及不扣或少扣赔偿金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人承担赔偿金,并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开户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收款人向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付款人办理托收,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罚款。
(六)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
票据法》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延压的结算天数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七)邮电部门在传递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过程,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的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第八十一条 收取凭证工本费的操作。
(一)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购时的操作
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重要空白凭证领购单”(以下简称领购单)。领购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在领购单上的签章应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二)银行受理领购结算凭证的操作
1.审查凭证经办员收到单位或个人交来的领购单时,应审查所填内容是否正确,核对其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
2.账务处理经审查凭证无误后,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购人收取凭证工本费,第二联领购单作借方凭证(收现金的本联注销),第三联领购单作工本费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领购人户
或借:现金
贷:业务管理费——印刷费
转账后,在第一联领购单上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员名章,与结算凭证一并交给领购人。如系空白重要凭证,应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登记簿L注明领用日期、领购人名称、空白重要凭证的起止号码以备查核。
如系定期汇总收费的,领购时在第一联领购单上加盖业务公章交领购人,凭第二联领购单登记凭证定期汇总收费登记簿(以甲种账页代替,按单位分别设立账户)。第二、三联领购单专夹保管,俟定期汇总收费时,与登记簿核对相符后,汇总填制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第二联领购单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领购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办理转账。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领购人。
第八十二条 收取邮电费的操作。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照
支付结算办法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一律由经办行向委托人收取邮电费。随邮电局收费标准的变动,银行应随时调整收费标准。邮电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会计分录:
借:××科目——委托人户
或借:现金
贷:业务管理费——邮电费
第八十三条 收取手续费的操作。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
支付结算办法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支票手续费由经办行向领购人收取,其他结算业务的手续费一律由经办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会计分录:
借:××科目——委托人或领购人户
或借: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第八十四条 收取结算罚款的操作。
银行、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和规定,按照《
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银行违反支付结算纪律和规定被罚款的操作
1.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计付赔偿金。
(1)计付在本行开户企业赔偿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
贷:××科目--收款人户
(2)计付不在本行开户单位赔偿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会计分录:
┌──────┐③持往异地结算 ┌────────┐背书转让 ┌──────┐
│ 汇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
│ 申请人 │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①│ ②↑↑⑦ ④│ ↑⑤款 ⑤↑ │④
申│ 出││退 提│ │代人 代│ │提
请│ 票││回 款│ │理入 理│ │示
签│ ││多 付│ │付账 付│ │付
发│ ││余 款│ └─────┐ 款│ │款
汇│ ││款 └─────┐ │ 人│ │
票│ │└─┐ │ │ 入│ │
│ │ │ ↓ │ 账│ │
│ ┌┴──┴────┐⑥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
└─→│申请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
│出票人(付款人)│ │银行代理付款人 │
└────────┘ └─────────┘
银行汇票流转程序图
┌──────┐③交付汇票 ┌────────┐背书转让 ┌──────┐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
│购货单位 │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①│ ②↑│⑥ ④│ ↑⑧ ⑧↑ │④
出│ 承││交 委│ │收 收│ │委
票│ 兑││存 托│ │妥 妥│ │托
并│ ││票 收│ │入 入│ │收
申│ ││款 款│ │账 账│ │款
请│ ││ │ └─────┐ │ │
承│ ││ └─────┐ │ │ │
兑│ │└─┐ │ │ │ │
│ │ ↓ ↓ │ │ │
│ ┌┴───────┐⑤发出委托收款 ┌─────┴──┴┐ │
└─→│ 出票人开户银行 │←───────┤ 收款人、持票人 │←─┘
│ 承兑人 ├───────→│ 开户银行 │
└────────┘⑦划回票款 └─────────┘
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和规定,处以罚款的操作。会计分录:
借:××科目--开户企业户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附:汇票、本票、支票的流转程序图
┌──────┐①交付已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 ┌──────┐
│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
│承兑人付款人│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④│ │⑤ ②│ ↑⑦ ⑦↑ ②│
发│ │通 委│ │收 收│ 委│
出│ │知 托│ │妥 妥│ 托│
付│ │付 收│ │入 入│ 收│
款│ │款 款│ │账 账│ 款│
通│ │ │ └─────┐ │ │
知│ │ └─────┐ │ │ │
│ └─┐ │ │ │ │
│ ↓ ↓ │ │ │
│ ┌────────┐③发出委托收款 ┌─────┴──┴┐ │
└─→│承兑人(付款人)│←─────────┤ 收款人、持票人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⑥划回票款 └─────────┘
(由收款人出票的,应交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③持往收款人结算┌────────┐背书转让 ┌──────┐
│ 本票 ├──────→ │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
│ 申请人 │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①│ ②↑ ④│ ↑⑤款 ⑤↑ │④
申│ 出│ 提│ │代人 代│ │提
请│ 票│ 示│ │理入 理│ │示
签│ │ 付│ │付账 付│ │付
发│ │ 款│ └─────┐ 款│ │款
本│ │ └─────┐ │ 人│ │
票│ │ │ │ 入│ │
│ │ ↓ │ 账│ │
│ ┌┴───────┐⑥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
└─→│ 申请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
│出票人(付款人)│ │ 银行代理付款人 │
└────────┘ └─────────┘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
┌──────┐ ①出票 ┌──────────┐背书转让 ┌──────┐
│ 出票人 ├──────→│ 收款人(持票人) ├────→│ 被背书人 │
│ │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 ②│ ↑④ ②│ │④
│ 送│ │收 送│ │收
│足 交│ │妥 交│ │妥
│额 支│ │入 支│ │入
│存 票│ │账 票│ │账
│款 │ └─────┐ │ │
│ └───────┐ │ │ │
│ ↓ │ ↓ │
│ ┌────────┐③交换支票并清算资金┌─────┴───┐ │
└─→│ 存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
│ 付款人 │ │ 银行代理付款人 │
└────────┘ └─────────┘
借记支票流转程序图
┌──────┐ ┌──────┐
│ 出票人 │ │ 收款人 │
└┬─────┘ └──────┘
│① ③↑
│提 收│
│示 妥│
│支 入│
│票 账│
│ 并│
│ 通│
│ 知│
│ 收│
│ 款│
│ ┌────────┐②交换进账单并清算资金┌───────┐人│
└─→│ 存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开户银行├─┘
│ 付款人 │ │ │
└────────┘ └───────┘
贷记支票流转程序图
第四章 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提出票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五条 审查提出交换票据。
参加人民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受理交换票据时,均应按“
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查,审查要点: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进账单与所附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
(五)收款人(或付款人)名称和账号是否本行开户单位以及对方开户行是否参加票据交换;
(六)与单位预留印鉴(或支付密码)是否相符。
第八十六条 处理提出交换票据的操作。
(一)区分代收、代付票据。凡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收款单位在他行开户的票据称代收票据。凡付款单位在他行开户,收款单位在本行开户的票据称为代付票据。
(二)提出票据时,将审查无误的同城交换票据由票据清算员逐笔输入微机;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由计算机将输入数据接提入行清分,拷贝软盘,按提入行分别打印“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或贷方)汇总表”一式二联;记账员收到票据清算员转来的“汇总表”及提出的代收、代付凭证。以第一联“汇总表”作“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借方凭证或“同业存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1.提出代收票据,以单位原始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款科目——××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2.提出代付票据,记账员应另编制转账贷方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其他应付款——约期待转户
记账员记账盖章后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复核员签章连同提出的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或贷方汇总表第二联及所附的代付、代收票据,交会计坐班主任审查核对无误后,在提出票据及提给各行同城票据交换借、贷方汇总表上加盖“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然后由同城票据交换员登记“同城票据交换登记簿”,按规定时间到票据交换(清算)所,进行同城票据交换及交换差额的清算。
俟交换超过退票时间,应将在“其他应付款——约期待转户”款项转入单位账户。记账员抽出专夹保管的进账单,填制其他应付科目转账借方凭证,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约期待转户
贷:××科目存款——××户
第八十七条 票据交换时的操作。
同城票据交换员按时到达同城票据交换所后,按同城票据交换所的有关规定,提出票据,接收提入票据;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所退回盖有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同城票据交换计算表”及“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后,票据交换员凭“同城票据交换计算表”核对提入票据份数、金额并与提入的“汇总表”核对相符。如有不符,立即通知交换所尽快查以更正。
第二节 提入票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八条 交换票据的审查。
收到票据后,除按“审查提出票据”的有关要求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提出行送来的“汇总表”与所附票据是否相符。
(二)是否属于本行票据。
(三)提回票据有无漏盖交换章。
第八十九条 提入交换票据的操作。
(一)正常票据的处理
根据提入的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或贷方)汇总表与原始票据办理转账。
对提入的贷方票据,以“汇总表”作“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的借方凭证,提入的原始票据为“××科目”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对提入的借方票据,以提入的原始票据作借方凭证,以“汇总表”作“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款科目——付款人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二)提入票据差错的处理
1.“汇总表”金额大于所附票据金额的应及时与有关提出行联系,并按“汇总表”金额办理转账,票据差额部分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处理。
2.“汇总表”金额小于所附票据金额的,多出的票据金额能判别是哪一张或哪几张票据构成的,将多出的票据退回原提出行(不通过账务处理),填制“交换差错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随票据退回原提出行,一份送票据交换所;多出的票据金额不能判别由哪几张构成的,按“汇总表”金额和票据金额转账,差额部分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处理,并与有关票据提出行联系。
3.“汇总表”与所附票据金额一致,但有的票据不是本行的,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处理,将不属于本行的票据在下次交换时退回原提出行,填制“交换差错通知书”一式三份,用途同上。
4.“汇总表”及所附票据均不是本行的操作,应按照提出票据的有关要求将票据退回原提出行,并填制“交换差错通知书”一式三份,用途同上。
第三节 退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九十条 退票的操作。
(一)提入的贷方票据退票
接到记账专柜转来的贷方票据收款单位非本行开户、账号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应作退票处理。在被退的票据上注明退票理由,登记“退票登记簿”。根据退出的票据,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记入“其他应付款项”清算退票专户,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其他应付款项——同城票据交换退票户
待下次交换时,填制一式五联“退票通知书”,在第三、四、五联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第一联作“其他应付款项”科目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作“存放同业款项”科目贷方凭证附件,由会计坐班主任签批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项
贷: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通知书第三联交复核员,依此登记退票登记簿。第四、五联连同所退票据交原提出行。
(二)提入的借方票据退票
提入的借方票据单位存款不足、印鉴不符、票据有效期已过等不合规的票据,均应作退票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在被退的票据上注明退票理由,登记“退票登记簿”。根据退出的票据,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暂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暂垫退票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待下次交换时,填制一式五联“退票理由书”,在第三、四、五联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第一联作“其他应收款项”科目贷方凭证,第二联作“同业存放”借方凭证,由会计坐班主任签批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其他应收款项——暂垫退票款项
通知书第三联交复核员,依次登记退票登记簿。第四、五联连同所退票据交原提出行。
第九十一条 受理退票的操作。
(一)收到被退回的代收票据的处理
被退回代收票据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作“存放同业款项”借方凭证,一联作原付款人的退票收款回单。填制一联特转贷方凭证,作“××存款” 科目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存款——××户
同时登记同城票据退回登记簿。
(二)收到被退回的代付票据的处理
收到被退回的代付票据时,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一联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一联作“同业存放款项”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暂收同城票据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同时,将原票据退给收款人,以示被退票。
第四节 同城交换资金清算操作规程
第九十二条 应收差额清算的操作。
会计记账员收到审核无误的“资金清算差额表”后,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借方凭证,以“汇总表”分别作“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第九十三条 应付差额清算的操作。
会计记账员收到审核无误的“资金清算差额表”后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以“汇总表”分别作“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五章 联行往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联行往来核算基本做法
第九十四条 直接往来,分别核算。
(一)通过联行报单直接往来
联行往来报单是联行之间划拨资金,核算往来账务及对账的专用凭证,是凭以收付款项和处理账务的重要依据。全国联行通汇行之间办理异地结算及其他资金划拨业务,发生互相代收、代付款项时,直接填发报单和接收报单。通过联行报单联结两个行的资金往来,双方行根据同一内容的报单办理划拨资金的收付和往来账务核算。发报行、收报行各留存一联报单做往账、来账卡片。
(二)划分往账、来账,分别核算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划分为往账、来账两个账务系统,分别设置“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两个会计科目,由发报行、收报行分别核算,发报行核算联行往账,收报行核算联行来账。发报行往账记贷方的,收报行的来账必须记借方;反之,发报行往账记借方的,收报行的来账则必须记贷方。双方行记账方向相反,金额相等。每个通汇行,既填发报单核算往账,又接收报单核算来账,但两个账务系统必须划分清楚,分别科目核算不得混淆。
第九十五条 省行录磁,总行对账。
(一)通汇行每天营业终了,根据当天发出的全国联行往来账报单,分别往账、来账向管辖分行编报往账报告表和来账报告表,并附往账、来账报告卡,当天寄报管辖分行录磁中心。
(二)各管辖分行录磁中心收到所辖通汇行的往账、来账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经审核后及时通过电子计算机录磁,每日传输总行电子对账中心。
(三)总行对账中心收到各管辖分行录磁中心传输的联行往账、来账数据信息,按月设户登录,运用电子计算机逐笔对账,分月查清。
第九十六条 划分年度,结平账务。
(一)各通汇行于新年度开始,将上年度的“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两个科目年终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科目,分清上年度。本年度分别核算,不得混淆。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的上年度填发的报单用“上年联行来账”科目核算,每日接收到的上年度报单编制上年联行来账报告表,报管辖分行录磁中心。管辖分行录磁传输和总行对账中心的对账,也要分别上年度、本年度处理。
(二)待上年度的未达报单全部到达查清,各通汇行的上年来账报告表最后报齐时,经总行对账中心将全国上年往账、来账全部抽卡配对,“未核对”、“待查对”两个分户已无余额,汇总的全国“上年联行往账”与“上年联行来账”已平衡一致,表明上年度全国联行往来已查清未达,汇总平衡。总行对账中心将各通汇行的上年往账、来账最后余额通知单传送各管辖分行录磁中心,进行逐级核对和符后,再由总行将各通汇行的上年往账、来账余额逐级下划,转销“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科目余额,全国上年联行往来账务全部转平结清。
全国联行往来基本做法的两种简图如下:
┌──────────────┐
│ 总行(对账中心) │
┌──→│1.审查分行传来的报告数据 │←───┐
│传 │2.登录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 │ 传│
│输 │3.汇总核算总、分、明细账 │ 输│
│录 │4.逐笔对账,抽卡往、来配对 │ 录│
│磁 └──────────────┘ 磁│
│信 信│
│息 息│
┌──────┴───────┐ ┌───────┴─────┐
│ 管辖分行(承磁中心) │ │ 管辖分行(录磁中心) │
│1.审查通汇行来账报告表 │ │1.审核通汇行往账报告表 │
│2.登记来账报告表及报告卡 │ │2.登记往账报告表及报告卡 │
│3.逐笔录磁,传输总行 │ │3.逐笔录磁,传输总行 │
└──────────────┘ └─────────────┘
寄↑告 寄↑告
送│表 送│表
往│报 来│报
账│告 账│告
报│卡 报│卡
┌──────┴──────┐ ┌──────┴──────┐
│ 发报行 │ │ 收报行 │
│1.填发报单 │寄第一、二联报单│1.审核收到的报单 │
│2.处理联行往账(留第四联 ├───────→│2.处理联行来账(留第一联 │
│报单代往账卡片) │(附有关业务凭证)│报单代来账卡片) │
│3.编报联行往账报告表(附 │ │3.编报联行来账报告表(附 │
│第三联报单,即往账报告卡)│ │第二联报单,即来账报告卡)│
└─────────────┘ └─────────────┘
简图一 联行往来账务核算、对账流程图
┌───────────────────┐
①上年未达查清│总行(对账中心) │
┌───→│1.上年往账、来账报齐,全部对账配对 ├───┐
│②年 │2.全国汇总上年往账,来账已平衡 │ │
│按往 │3.将通汇行上年往账,来账最后余额通知 │ │
④│管账 │单传输各管辖分行,并待回复相符。 │ │⑤
逐│辖、 │4.将各通汇行上年往账,来账余额下划各 │ │逐
级│分来 │分行 │ │级
回│行账 └───────────────────┘ │下
复│传最 │划
上│送后 │上
年│各余 │年
往│通额 │往
账│汇通 │账
、│行知 ┌───────────────────┐ │、
来│上单 │管辖分行(录磁中心) │ │来
账└───→│1.打印总行传来的所辖通汇行上年往账、 │←──┘账
最┌───→│来账余额通知单,寄送各通汇行上报余额核├───┐余
后│③往 │对报告单通知,并转复总行。 │ │额
余│寄、 │2.转下划所辖通汇行上年往、来账余额 │ │,
额│送来 └───────────────────┘ │转
核│所账 │平
对│辖余 │结
相│通额 │清
符│汇报 │上
│行告 │年
│上通 ┌───────────────────┐ │往
│报知 │各全国通汇行处 │ │来
│上 │1.接到分行寄来上报上年往账,来账余额 │ │账
│年 │核对报告单通知,核对正确,并报告管辖分│ │
└───→│行核对相符。 │←──┘
│2.接到管辖分行下划上年往账,来账余额 │
│的报单转销上年余额结平上年往、来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