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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需办理转汇的,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身份证。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同时原汇入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经办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借方凭证,同时销记“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登记簿”,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将信汇的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汇凭证办理转汇。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原取款通知上必须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取款时,也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审查无误后经办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办理付款。会计分录同上。
  第六十七条 退汇的操作。
  (一)汇款人申请退汇
  1.汇出行的操作。
  (1)汇出行尚未汇出款项的处理。
  汇款人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行经办员查明未汇出款项,收回原信、电汇回单的,方可办理撤销。对已办理转账的同时作冲账处理,退回已收取的邮电费、手续费。
  (2)汇出行已汇出款项的处理。
  汇款人申请退汇时,款项已汇出,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于款项直接入收款人账户,故应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②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行方可办理退汇。
  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款人退汇函件、身份证件和原信、电汇回单后,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替),在第一联上批注:“×月×日申请退汇,待款项退回后再办退款手续”字样加盖业务公章交给汇款人;第二、三联寄汇入行;第四联与退汇函件等一起交记账员保管,如汇款人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款,只须填制两联退汇通知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汇款人,另一联与退汇函件一并保管。同时,向退汇申请人收取电报费用。然后凭退汇通知拍发电报通知汇入行。
  2.汇入行的操作。
  汇入行经办员接到汇出行寄来的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如该笔汇款已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尚未解付的,应向收款人索回通知单,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第三联退汇通知书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如系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填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编制电划贷方报单,据以拍发电报。
  如该笔汇款已经解付,应在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上注明解付情况及日期后,将第二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留存,以第三联退汇通知(或拍发电报)通知汇出行。
  3.汇出行收到的操作。
  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电报时,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原汇款人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其他应付款——原汇款人
  借:其他应付款——原汇款人
   贷:现金
  并在原第二联信电汇凭证上“此款于×年×月×日退汇”字样以备查考。在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上注明“退汇款汇回已代进账”字样,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给汇款人。如果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入行寄来的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发来的电报注明汇款已经解付时,应在留存的第四联通知书上批注解付情况,退交原汇款人。
  (二)汇入行主动退汇的操作
  汇入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行经办员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办理退汇时,填制一借二贷特种转账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退汇”字样,随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将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
  原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及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以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原汇款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交原汇款人。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其处理手续参照上述“汇出行收到的操作”的有关手续操作。

第七节 托收承付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六十八条 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二)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三)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运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件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五)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六)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七)银行给办理托收承付单位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给单位的收、付款通知应加盖银行的转讫章。
  第六十九条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应向开户行提交托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电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四联)及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验单证。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后,应作如下操作:
  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是否有经济合同,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5.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有收款人签章,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二)办理托收
  托收承付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经上述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1.按规定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邮电费。
  2.在邮划或电划第一联托收承付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3.对收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发运件如需要取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托收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对验货付款的托收凭证,要在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
  4.凭邮划或电划第二联托收凭证登记发出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登记簿,然后专夹保管。
  5.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均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第七十条 付款人开户行的操作。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承付凭证及其附件后,作如下处理:
  (一)审查凭证
  1.是否属于本行应受理的凭证;
  2.所附单证的张数与托收承付凭证上记载的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3.第三联托收承付凭证上是否加盖了收款人开户行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采用验货付款的,是否在各联加盖了“验货付款”戳记;
  4.托收承付凭证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5.对误寄本行的托收凭证,要及时代为转寄正确的付款人开户行,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如无法确定付款人开户行的,要注明原因将托收承付凭证及交易单证退回原托收行。
  (二)处理凭证
  经审查无误后非如下处理:
  1.在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承付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日期,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用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或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
  2.根据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所需时间不同,分别确定承付期。
  (1)验单付款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必须邮寄通知的,应加邮寄时间。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不通知,银行视作已经验货,于第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第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承付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3.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承付凭证,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并按承付期先后顺序专夹保管。
  4.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登记簿上予以签收。
  (三)办理付款
  1.全额付款的操作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应在次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转账后,在登记簿上填注转账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则应根据第四联托收凭证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托收承付付款后,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并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一并交同城票据交换员,交转汇行。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部分付款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只能部分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邮划的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两联,电划的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付款”字样,或将未承付金额登记“到期末收登记簿”。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
  邮寄划款的,将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电报划款的,应根据部分承付金额,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托收经办员和会计员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存款余额,以便将未承付部分款项及早地分次划转收款人开户行,同时应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余操作与上述相同。俟最后清偿完毕,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3.提前承付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开户行经办员应立即办理划款。其操作除参照“全额付款的操作”办理外,还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4.多承付的操作。
  付款人如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对本笔托收多承付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人应填制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以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
  开户行经办员应审查多承付理由书各栏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楚,各联是否均加盖了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和承付日期,以第二联多承付理由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转账后,将第一联多承付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书给付款人,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和第四联托收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属电报划款的,除按规定格式拍发电报外,将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5.逾期付款的操作。
  (1)账户无款支付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无款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逾期付款”字样或注销登记簿另登记“到期末收登记簿”(用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代替),并填制三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末收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替),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人开户行,第三联通知书与第三、四联托收承付凭证一并留存保管。
  (2)扣付款项的操作
  经办员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余额,等到付款入账户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扣款时,将逾期付款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
  对一次性扣款的,邮划的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注明“原托收金额、逾期付款无数、扣付赔偿金金额”。第三联托收凭证作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附件,将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并销记到期末收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将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付款人。
  对分次扣款的,比照部分付款的操作办理。
  (3)逾期付款期满,账户仍无款支付的操作
  A.付款人开户行的操作
  逾期付款期满(承付期满日算起3个月),付款入账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该笔托收款项,开户行经办员应向付款人发出四联“索回单证通知书”(以异地结算通知书代替)。
  B.付款人应退回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
  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必须将第五联托收凭证(部分付款的除外)及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开户行。
  C.付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及单证退收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收到付款人退回的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经审查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索回单证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两联索回单证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属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在退托收凭证和单证时,须将应付的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如付款入账户当时不足支付应付赔偿金,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加注应扣付未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俟应扣付的赔偿金全部扣付时,销记登记簿。
  D.逾期不退回单证对付款人的处罚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经办员按照托收尚未付清的金额自发出通知日的第3天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4)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和扣划的操作
  逾期付款的托收款项,按规定付款人应向收款人支付赔偿金。
  A.逾期付款天数的计算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依此类推。
  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B.赔偿金的计算
  付款人开户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逾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五
  C.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
  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依此类推。
  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时,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两联,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账原因栏注明第×个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注明第×个月扣付赔偿金的金额。将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电划的不另行拍发电报。随同部分付款的赔偿金的操作比照“部分付款操作”办理。
  D.赔偿金与逾期未付款项扣付顺序的规定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入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账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6.拒绝付款的操作。
  (1)拒绝付款的条件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A.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B.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C.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D.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E.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F.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G.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产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银行审查拒付理由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出具以下证明:
  A.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有关拒绝付款的规定;
  B.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
  C.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
  D.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开户银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七种拒绝付款条件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而提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并对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对无理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为收款人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3)拒绝付款的操作
  A.全部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
  开户行经办员,经审查无误后,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必须经内勤主任人员复审,金额较大的,要报经主管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拒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受理无理拒付或自行拒付退票。受理拒付时,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由经办员和内勤主任人员签章,经行长(主任)审批的,应予其签章,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拒付回单退还付款人,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B.部分拒绝付款操作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部分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拒付部分商品清单送交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应按照全部拒付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拒付,不得受理。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依照全部拒付的审查签章办理,并在托收凭证及登记簿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对同意承付部分,以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将第一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为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将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和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按部分付款金额扣发电报,另将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连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有关证明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第七十一条 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操作。
  (一)全额划回的操作
  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或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通过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及贷方凭证时,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同第四联托收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等进行核对,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二、四联托收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收款人户
  属于邮寄划回的,将二、四联托收凭证交记账员,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第四联托收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属于电报划回的,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交记账员,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二)提前划回的操作
  提前划回的操作除按全额划回的操作办理外,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的备注栏注明“提前划回”字样。
  (三)多承付款划回的操作
  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多承付款理由书或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票据员交来的转汇清单及所附凭证)时,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经审查并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凭证备注栏填往“多承付”字样和多承付金额并注明转账日期。会计分录同上。
  属于邮寄划回的,将第三、四联多付款理由书(第二、四联托收凭证加盖“附件”戳记,作多付款理由书的附件)交记账员,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第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并按原托收金额销记“登记簿”。
  属于电报划回的,比照全额付款电报划回的有关手续操作,在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备注栏注明承付金额,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俟接到第三、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后在第四联上加盖业务公章交收款人。第三联多付款理由书留存备查。
  (四)部分划回的操作
  1.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或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经审查并换人复核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在备注栏填注部分支付的金额和日期。
  属于邮寄划口的,将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交记账员,办理记账,转账复核后,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属于电报划回的,将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交记账员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2.以后陆续划回款项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逐次注明划款日期和金额,并按分次付款金额逐笔销记“登记簿”,其余操作比照上述程序操作。
  3.俟最后清偿完毕,经办员收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或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时,经审查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进行核对,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月×日全部清偿”字样。邮寄划回的,第二联托收凭证作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附件。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附第四联托收凭证一并交收款人。同时销记登记簿。
  属电报划回的同上。
  (五)逾期划回和无款支付退回凭证的操作
  1.逾期划回的操作。
  经办员接第一二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末收通知书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到期末收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交收款人,第一联到期末收通知书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属于一次全额划回的比照全额划回手续操作,属于分次划回的比照部分划回手续操作。
  2.无款支付退回单证的操作。
  逾期付款期满后,经办员收到寄来的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和两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及有关单证或两联应付款项证明单,经核对无误后,抽出专央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在该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及日期,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及有关单证或一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留存的另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或应付款项证明单上签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六)划回赔偿金的操作
  经办员收到联行员或交换员转来的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或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转汇清单及所附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属于随同承付款项划回的赔偿金,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分别注明赔偿金和部分划回的金额和日期。属于按月单独划回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赔偿金的金额和日期。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收款人户
  转账后,在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七)全部拒绝付款的操作
  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及日期,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八)部分拒绝付款的操作
  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证明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该联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作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收款人户
  转账后,在第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上加盖转讫章,连同第四联托收凭证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证明交给收款人。
  如部分拒付将部分承付金额分次划回时,比照部分划回有关手续操作,并将每次划回的承付金额和赔偿金金额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以注明。
  如系电报划回的,比照部分划回有关手续操作。俟接到寄来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后及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和证明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及所附清单和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收款人。
  第七十二条 重办托收的操作。
  (一)收款人开户行的操作
  1.收款人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后,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开户行。
  2.开户行的处理。
  经办员接到收款人交来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及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后,经审查无误,交会计坐班主任××查验合同等有关证据,确属无理拒付,同意重办托收后,抽出专夹保管留存备查的原第二联托收凭证,在该凭证和原登记簿上注明“重办”字样和日期,将第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原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然后将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邮寄付款人开户行。
  款项划目的操作比照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款项划回的手续操作。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操作
  经办员收到寄来的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明后,抽出专夹保管的原第三联托收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原登记簿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托收”字样和收到日期,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原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将另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第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及有关证据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比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付款的手续操作;如付款人仍提出拒绝付款的,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拒绝付款的手续操作。
  第七十三条 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的操作。
  (一)查询行的操作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人开户行的划款报单,也未接到逾期付款、部分付款、拒绝付款等通知书,应办理查询手续。
  1.查询行发出查询的处理。
  (1)经办员在查询时应填制一式两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核后,加盖经办员、会计坐班主任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付款人开户行,另一联附在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后留存备查,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2)对查询不复的,在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填制一式三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主送付款人开户行行长(经理);并抄报付款人开户行的管理行。
  2.查询行收到查复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查复书时,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及查询书,经核对无误后,对所查询的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将查复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备查。
  如属付款人开户行确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核同意后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人另填一份一并寄出,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原件补制”字样。原查询、查复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俟款项划回时作凭证附件。
  (二)被查询行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查询书后,必须按照查询书的要求认真查明情况,在当日最迟不能超过次日予以明确答复。查复时应填制一式两联查复书,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坐班主任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收款人开户行,另一联与查询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俟款项付清后作借方凭证附件。同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八节 委托收款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四条 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债券、存单、已承兑商业汇票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一)收款人在委托收款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二)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七十五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委托的操作。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凭证证明。收款人开户行接到凭证后,作如下操作:
  (一)审查凭证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填写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所附债务证明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委托收款凭证各栏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晰,与所附债务证明的名称及号码是否一致;
  2.委托收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一致;
  3.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预留签章;
  4.所附的债务证明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办理托收
  经审查无误的委托收款凭证作如下处理:
  1.将邮划或电划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2.将邮划或电划凭证第二联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3.将邮划或电划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的,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均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划收××(行号)转我行”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第七十六条 付款人开户银行的操作。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作如下处理:
  (一)审查凭证
  1.是否属本行受理的凭证;
  2.凭证上所填内容是否与所附债务证明有关内容一致;
  3.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开户行带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
  4.对非属本行受理的委托收款凭证,应及时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如不能确定付款人开户行时,即退回原委托行;
  5.如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还应与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进行核对。
  (二)付款人付款的操作
  1.付款人为银行付款的处理。
  凭证经审查无误后,银行应于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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