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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账户无款支付的,经办员应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出票人户
  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出票人。
  账户不足支付的,除按照上述有关手续操作外,加填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划转部分票款”。会计分录:
  借:××科目——出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第四十三条 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操作。
  承兑银行经办员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
  (一)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二)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经审查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出票人户
   贷:联行往账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会计分录:
  付: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操作。
  持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承兑银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持票人户
  第四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
  (一)受理汇票贴现的操作
  1.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经办员接到做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后,除对汇票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要素是否齐全。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会计分录:
  借:贴现——汇票户
   贷:××科目——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人户
  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央保管。
  (二)贴现到期收回的操作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操作。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贴现——汇票户
  (三)贴现到期末收回的操作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持票人户
   贷:贴现——汇票户
  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入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操作。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第四十六条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操作。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承兑银行经办员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第一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第二联汇票作附件,同时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会计分录;
  付: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操作。
  已承兑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银行经办员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第四十八条 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操作。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银行经办员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第三节 商业承兑汇票核算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四)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述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六)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八)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知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持票人凭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委托开户行收款时,应填制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应认真审查: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二)处理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程序操作,第二联汇票随委托收款凭证寄付款人开户行收取款项。
  第五十一条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除按照受理商业承兑汇票审查凭证的内容审查外,还应审查:
  1.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2.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
  (二)账务处理。审查凭证无误后,将商业汇票留存,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付款人签收。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在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2)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手续操作。
  3.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操作。
  4.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退回。
  第五十二条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操作。
  (一)持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持票人户
  (二)持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不足支付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手续操作,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及汇票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第五十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
  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办理。
  第五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挂失的操作。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第四节 银行本票操作规程

  第五十五条 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单位在本票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四)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五)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六)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限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七)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八)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九)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银行本票出票的操作。
  (一)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受理经办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二、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详细填写申请人名称、账号、收款人名称、账号、用途和金额;
  2.申请人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
  3.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经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二)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处理
  1.转账本票。审查无误后,经办员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2.现金本票。申请人将第三联申请书交出纳员收取现金(第二联作废),收妥现金后,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开出本票
  (三)银行本票的签发
  1.经办员接到盖有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第三联本票申请书,经审查无误后,签发银行本票(以下简称本票)。不定额本票一式二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定额本票分为存根联和正联。
  2 签发本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3)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出票行应在本票正面注明。
  3.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不定额本票第二联或定额本票正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定额本票正联交给申请人,不定额本票第二联需用总行统一颁发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或存根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第五十七条 银行本票付款的操作。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二联进账单时,经办员应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刷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4.不定额本票是否有总行统一颁发的压数机压印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交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科目——持票人户
  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二)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字样的本票时,经办员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同时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做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井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三)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办理。
  第五十八条 银行本票结清的操作。
  (一)出票行经办员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二)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行付款和结清本票的操作参照上述手续进行操作。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或××科目——持票人户
  第五十九条 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操作。
  (一)退款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二联进账单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办员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本联作借方凭证附件)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或××科目——申请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行经办员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操作。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二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填制三联进账单,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持票人。第二、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规定提出交换。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进账单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科目——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3.持票人提交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三)挂失
  确定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丧失,失票人到出票行挂失时,应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出票行经办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审核,抽出原专央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未注销时,方可受理。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本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本票卡片或存根一并专夹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第六十条 丧失银行本票付款或退款的操作。
  丧失的本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办员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操作: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参照“银行本票结清中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行付款和结清”的有关手续操作,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参照“银行本票结清中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有关手续操作。

第五节 支票的操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支票的基本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又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一)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三)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要大写;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的出票日期、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如有更改支票无效。
  (四)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票款的条件。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二条 现金支票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经办员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为本行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栏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出票人签章与预留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是否有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入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Z
  7.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支票填写的用途和提取的金额是否符合现金管理的规定,是否有现金审批人员签章;
  8.收款人为个人的,交验的身份证件是否与收款人一致,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是否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二)办理付款
  审查无误后,发给收款人铜牌或对号单,同时从出票入账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持票人户
   贷:现金
  第六十三条 转账支票的操作。
  (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操作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
  (1)审查凭证
  开户银行接到持票人递交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时,记账员应认真审查:
  ①支票是否统一按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③出票入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④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⑤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⑥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⑦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⑧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2)办理转账经上述审查无误后,记账员予以记账,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支票和进账单各联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退支持票人,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支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科目——持票人户
  2.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
  (1)审查凭证
  经办员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①支票是否统一按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其密码是否正确;
  ③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④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⑤出票入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2)办理转账
  经审查无误后,记账员予以记账,并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支票和进账单各联加盖转讫章,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一联进账单作回单交出票人,第三联进账单作收款通知交收款人。会计分录: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操作。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
  (1)持票人开户行审查凭证。持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时应按本条(一)1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
  (2)持票人开户行账务处理。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在两联进账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账”戳记,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持票人,支票加盖业务公章后按规定及时提出交换。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持票人户
  (3)出票人开户行账务处理。
  ①审查凭证。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时,应按本条(一)1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②办理转账。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出票入账户有足够存款时,交记账员予以记账,经复核后,支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出票入账户无足够存款,发生退票时,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同时按规定对出票人作罚款处理。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俟下次交换时提出冲回同城交换垫付款项。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收款
  (4)支票发生退票的操作。
  支票发生退票的,持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并及时通知持票人。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待下次交换出票人开户行提出时,持票人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出票人开户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
  (1)出票人开户行审查凭证。
  出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出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按照本条(一)2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出票人开户行办理转账。
  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进账单交给交换员按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3)收款人开户行账务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收到出票人开户行交换提入的第二、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收款人确为本行开户,收款人名称与账号准确无误后,在第二、三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收款人户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账单上账号户名不符,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俟下次提出时,第二、三联进账单退回出票人开户行,冲回暂收的同城票据款项。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六节 汇兑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汇兑的基本规定。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一)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二)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款人及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未记载账号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三)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四)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未注明“不得转汇”字样的汇兑款项,办理转汇时,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五)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六)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入银行经审查收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要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书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与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七)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六十五条 汇出行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款人交来的一式四联的信汇凭证或一式三联电汇凭证应审查:
  1.信(电)汇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收款人和汇款人均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账号是否填写;
  2.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的,是否在信(电)汇凭证各联“收款入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是否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是否在第四联信汇凭证上“留行待取预留收款人印章”栏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章:
  3.汇款人存款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
  4.委托日期是否是汇款人向银行提交信(电)汇凭证的当日。委托日期、收款人、大小写金额有无涂改,其他更改是否加盖预留印鉴证实;
  5.大写金额前填明“现金”字样的信(电)汇凭证,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6.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是否在“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7.第二联信(电)汇凭证上“汇款人盖章”处加盖汇款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
  (二)办理汇款
  经办员审查无误后,作如下操作:
  1.按规定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邮电费。将结算收费凭证交记账员办理转账。
  2.转账汇款。
  经办员将第一二联信(电)汇凭证交记账员,第二联作借方凭证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在第一联凭证上加盖转讫章,退交汇款人作回单,第三、四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后,由联行员填制联行邮划贷方报单,随同第三、四联信汇凭证一并寄汇入行。如为电汇,第三联电汇凭证作发电依据,交联行员以此拍发电报,由联行员编制二联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汇入行拍发电报。电汇凭证上注明“现金”字样的,应在电报金额前加拍“现金”字样。会计分录:
  借:××科目——汇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操作。
  3.现金汇款。
  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款人用现金办理汇款的信(电)汇凭证,经审查无误并由出纳员收妥现金后,应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二联信汇(电汇)凭证作借方凭证。其他操作程序参照转账汇款和汇款人与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汇款程序操作。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第六十六条 汇入行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汇入行经办员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或本交换区域划转来的划收凭证和第三、四联信汇凭证以及汇出行或转汇行发来的电报应审查:
  1.第三联信汇凭证上的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收款人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属“留行待取”的,信汇第四联是否预留收款人印章;
  4.转汇的是否注明“转汇”字样;
  5.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是否在取款通知上签章并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6.拍发电报是否为K类电报,译电是否正确。
  (二)办理转账
  1.直接入账。
  汇入行经办员接到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本行补制的第三、四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审查凭证上收款人名称、账号与收款人存款账户户名、账号是否一致,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将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加盖转讫章,第三联作贷方凭证交记账员,第四联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收款人户
  2.不直接入账(留行待取或个人现金汇款)。
  汇入行经办员接到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本行补制的第三、四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经审查换人复核无误后,第三联作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第四联由经办员留存保管,据以登记“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登记簿”,并及时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属于“留行待取”的,经办员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审验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或指定收款人的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属于凭收款签章支取的,支取凭证签章与第四联信汇凭证上预留签章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将收款人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批注在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空白处,由收款人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然后办理付款。
  (1)需支取现金的,经办员审查信汇凭证或电报是否有汇出银行填明“现金”字样,并应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对于需要取现金而汇出行未注明“现金”字样的,应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后方可支付。填制现金取款凭条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附件加盖“附件”戳记,同时销记“应解款及临时存款登记簿”,将现金取款凭条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发给收款人铜牌或对号单,并在现金取款凭条上注明铜牌号码;再将现金贷方凭证交出纳员办理支取现金。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贷:现金
  (2)需要分次支取的,经办员抽出专夹保管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据以注销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登记簿,并如数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户账内核算,然后办理分次支付手续。待最后结清时,将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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