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政查询应出具经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查询通知书》。
3.由行长(经理)在上述协查文件上签字,指定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查询。
4.财政部门查询时由查询人将情况填列《财政查询工作底稿》,并经银行行长(经理)在工作底稿上签字及加盖公章。
5.查询结束将上述协查文件中的一联留存银行。
第十七条 冻结单位存款的操作。
(一)司法机关冻结单位存款的处理
1.审查执行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审查执行人出具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签发的二联“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冻结裁定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行名称、户号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发现不符,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冻结裁定书”。
3.经行长(经理)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留存联签字后,冻结被执行单位当日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存款不足,银行应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注明被冻结人存款账户上当时的存款余额,并在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使用计算机处理的,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注明账号、理由和全封户或半封户(只收不付)并实行双人双码,由记账员凭通知书在记账员画面中选账户管理实施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其操作按《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进行,登记日间运行登记簿作存档。
4.根据冻结存款情况,填写“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联,加盖银行公章:另一联“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留存记账员专夹保管,监督存款支付。
5.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准超过6个月。需延长时,司法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视为自动撤销冻结;使用计算机处理的比照本条(一)3办理。
6.冻结期限内需解冻的,应由作出冻结决定的司法机关签发二联“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凭通知书为被冻结单位办理解冻手续,其中一联通知书作回执,另一联银行留存;使用计算机处理的,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注明账号、解冻理由,并实行双人双码,由记账员凭通知书在记账员画面中选账户管理实施对单位存款的解冻,其操作按《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进行,登记日间运行登记簿作存档。
7.被冻结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二)监察机关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
1.监察机关应提供《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提请后24小时(最长72小时)通知银行冻结存款。具体手续与司法部门的操作相同。
(三)税务、海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冻结存款的操作
1.审查执行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审查执行人出具的有效文本。
(1)税务冻结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2)海关冻结应凭县级以上(含)海关正式公函。
(3)其他部门的冻结应凭县以上(含)负责人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3.其他操作比照本条(一)3—7办理。
第十八条 扣划单位存款的操作。
(一)人民法院扣划单位存款的操作
1.审查执行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审查执行人出具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签发的一联“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法律文书副本,若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与“通知书”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法律文书副本。
3.审查无误后,立即扣划存款。当日被执行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法院,待单位账户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划款后填写“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联,加盖银行公章;另一联“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所附法律文书副本留存,作划款凭证附件随凭证装订保管;使用计算机处理的,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注明账号、扣划原因,由记账员凭通知书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比照“转账业务记账操作”办理,并在扣划通知书上盖章,登记有关登记簿存档。
(二)税务、海关和军队保卫部门扣划的处理
1.审查执行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 审核税务机关出具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及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或审核海关县级以上(含)公函或审核军队保卫部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3.审查无误后,立即扣划存款。当日被执行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上述部门,待单位账户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划款后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及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或海关公函或军队保卫部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联,加盖银行公章;其中一联作划款凭证附件随凭证装订保管。使用计算机处理的,比照本条(一)3办理。
4.在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时限扣缴税款的,应当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二章 贷款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贷款发放核算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的审查。
(一)贷款发放时,先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信贷部门按照贷款审批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借款人与开户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经有权人审批,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会计部门接到经信贷部门审批的“借款借据”后,应认真审查,经审查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清晰;
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印鉴是否齐全清晰;
5.期限和利率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的核算操作。
(一)发放收购贷款的处理手续
1.发放收购贷款时,会计员凭由企业填写、信贷部门审批签章、经审查无误的“借款借据”第三联借方凭证和第四联贷方凭证,办理转账,将收购资金直接转入“企业收购资金存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收购贷款——××企业户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2.企业将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拨付到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辅助账户时,会计员根据信贷部门的书面通知和企业签发的结算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二)发放调销贷款的处理手续
发放调销贷款时,有关手续与发放收购贷款的处理手续相同。会计分录:
借:××调销贷款——××企业户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三)发放储备贷款的处理手续
发放储备贷款时,应按照国家或地方储备计划正确使用“中央储备贷款”或“地方储备贷款”科目。储备贷款发放的会计处理手续与发放收购贷款相同。
1.发放时会计分录:
借:××储备贷款——××企业户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2.将储备贷款资金由“企业收购资金存款”拨付到其他金融机构的辅助存款账户时。会计分录:
借:××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四)发放简易建仓贷款的核算手续
按照简易建仓贷款发放的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会计员凭由信贷部门审批签章的、经审查无误的“借款借据”第三联借方凭证和第四联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简易建仓贷款——××企业户
贷:其他活期存款——××企业户
(五)贷款展期的核算手续
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借款人须提前向开户行信贷部门申请延期归还,并提出展期内的还款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办理展期手续。
贷款展期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贷款展期协议”通知,在借款借据上批注“展期”字样和展期到期还款日,将展期协议与原“借款借据”一并保管,并按展期后的还款日期排列。同时,在贷款分户账上同样填写展期后到期还款日期,若需要改变利率,还应根据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新的利率。
第二节 贷款收回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收回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一般应由企业签发支款凭证办理还款手续,开户银行直接从收储企业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的,要与企业签订协议允许银行直接从企业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主动还款时,记账员应审查还款人提交的“还款凭证”是否完整齐全,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还款内容是否清楚、正确等;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扣收贷款,会计员根据信贷部门送达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填制“贷款收回凭证”或“特种转账凭证”。
(三)应及时销记借据。会计人员根据信贷部门的还款通知,审核还款凭证,办理转账后,抽出相关贷款借据,认真进行核对,对借款一次还清的,在原借据上加盖“结清”戳记,做还清借款凭证的附件;对分次归还的,在原借据“分次偿还贷款记录”栏内,填注还款日期、偿还和结欠金额。
第二十二条 销售货款收回贷款的核算操作。
会计员根据信贷部门填写《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或由企业签发转账支票,从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进行资金划转,《分割单》作“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凭证附件。开户行主动划转的,应根据有关协议和信贷部门《分割单》的收贷金额,直接填制还款凭证,可免盖企业预留印鉴;由企业还款的,应由企业填制还款凭证加企业预留印鉴,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基本存款——××企业户
贷:××贷款——××企业户
第二十三条 从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收回贷款的核算操作。
应由企业签发“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财务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贷款——××企业户
第二十四条 辅助账户剩余收购款收回贷款的核算操作。
(一)当企业辅助账户有剩余收购款时,信贷部门督促企业由“辅助收购”账户划回到“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会计部门收到划回资金结算凭证后,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及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二)从“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收回剩余收购资金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贷款收回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或企业签发的支款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
借:××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收购贷款——××企业户
第二十五条 消化收回财务挂账贷款的核算操作。
(一)收回1991年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和“贷款收回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贷:1991年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企业户
(二)收回“新增财务挂账”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和“贷款收回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贷: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户
或贷: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户
或贷: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挂账贷款——××户
(三)收回企业消化财务挂账贷款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和“贷款收回凭证”第二、三联或企业签发的支票,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或“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收回贷款。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或借: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1991年粮食年度末企业自补财务挂账(其他挂账)占用贷款或××占用贷款
第二十六条 清理收回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核算操作。
企业以处理固定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归还不合理占用贷款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由企业签发支款凭证或填制“贷款收回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或借:××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企业户
第三节 不良贷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逾期贷款的核算操作。
贷款合同已经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或提出贷款展期申请而未获准展期,或展期后仍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会计员根据到期贷款借据,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将逾期贷款从正常贷款户主动转入逾期贷款户。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户
第二十八条 呆滞贷款的核算操作。
会计员凭信贷部门“贷款调整通知”,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进行科目调整。销记“正常”或“逾期”贷款分户账,记载“呆滞”贷款分户账,并在原借据上批注“×年×月×日转呆滞贷款”字样。会计分录:
借:××呆滞贷款——××户
贷:××正常或逾期贷款——××户
第二十九条 呆账贷款的核算操作。
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贷款,会计人员须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有权行批准的呆账贷款批复文件和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办理核算手续。将贷款转入相关呆账贷款科目,销记有关贷款分户账,并在摘要栏填写“转呆账”字样。会计分录:
借:××呆账贷款——××户
贷:××正常、逾期或呆滞贷款——××户
第三十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核算。
(一)核销呆账贷款时,会计员须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呈报核销呆账损失申请表和总行(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批准的应由其签章同意)批准的呆账贷款核销批准文件,核销呆账贷款。被核销的呆账贷款按账销案存的原则管理,借据应专夹保管,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会计分录:
借:呆账准备金
贷:××呆账贷款——××户
表外科目:付:应收未收利息——××户
(二)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会计分录:
借:××存款户——××户
贷:其他营业收入
第三章 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银行汇票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单位在汇票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四)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的营业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六)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七)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八)农发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的,一律加编密押,转账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正面右上角代理付款行后加盖出票行标识码章。
第三十二条 银行汇票出票的操作。
(一)审查汇票申请书经办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二、三联汇票申请书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详细填写申请人名称、账号、收款人名称、账号、用途和汇票金额。所填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清晰。
2.申请人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现金汇票申请书是否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申请人是否在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
4.如申请人要求汇票“不得转让”,是否在“备注”栏注明。
(二)账务处理
1.转账汇票。将审查无误的二、三联申请书交记账员,由记账员将款项从申请入账户内付出,在第二、三联申请书上加盖转讫章及记账员私章并作会计分录后,交复核员复核,经复核无误并加盖私章后,由记账员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科目——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2.现金汇票。申请人将第二、三联申请书交出纳员收取现金,第二联申请书作废,收妥现金后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
(三)签发银行汇票
1.经办员接到盖有转讫或现金收讫章及有关人员名章的第三联汇票申请书,经审查无误后,签发银行汇票(以下简称汇票)。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
2.签发汇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汇票的出票日期和金额必须大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果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
(2)签发转账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3)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须在四联汇票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并在代理付款行名称栏填明确定的本系统代理付款行名称;
(4)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3.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加盖经办员名章,交印章管理使用人员,在第二联汇票左下侧加盖汇票专用章,签章必须清晰;交压数机管理使用人员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颁发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转账银行汇票在汇票第二联正面右上角代理付款行后加盖出票行标识码章;交密押管理使用人员用总行统一颁发的编押机编制密押,密押代码填在银行汇票正面“多余金额”栏上方空格内。经复核员审核无误并加盖名章后,将第二联汇票和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在登记汇出汇款分户账并注明汇票号码后,将第一联汇票卡片连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一并专夹保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汇票兑付的操作。
(一)本系统银行汇票的兑付
1.审查凭证。代理付款行经办员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账单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系统出票的汇票和解讫通知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总行统一颁发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写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7)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入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9)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有持票人的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10)在审查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现疑点的,不得随意向持票人退票,应及时向出票行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2.账务处理。
(1)持票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汇票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科目——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解讫通知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给出票行。
(2)持票人为个人的。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并在该分户账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票人户
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原持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户
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原持票人户
贷:现金
(二)跨系统银行汇票的兑付
1.审查凭证。经办员接到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或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6)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2.账务处理。经审查无误后,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的代理付款人审核支付后抵用。接到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进账单时,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参照“兑付本系统银行汇票中审查凭证中(9)”的规定审查。
第三十四条 银行汇票结清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出票行经办员接到代理付款行寄来联行借方报单以及解讫通知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借方报单与实际结算金额是否相符,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解讫通知是否加盖代理付款行转讫章。
(二)账务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
贷:××科目——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多余款收账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多余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以解讫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
贷: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以多余款收账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贷:现金
出票行经办员对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账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退款和超过付款期限的操作。
(一)退款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办员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填写“未用退回”字样,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汇票作附件,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现金或××科目——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出票金额并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出票行于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经办员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办员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的,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账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由持票人填写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并签章,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票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汇出汇款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票人户
贷:××科目——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多余款收账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向持票人办理付款的其余手续参照汇票超过付款期限全额付款的有关手续操作。
3.持票人提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应作如下操作:
(1)汇票全额付款的,参照汇票超过付款期限全额付款手续操作,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申请人户,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其余手续参照汇票超过付款期限全额付款的有关手续操作,向持票人办理付款参照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全额付款的有关手续操作,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三十六条 银行汇票挂失的操作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分别作如下操作:
(一)代理付款行经办员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的现金汇票,并查对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如失票人委托代理付款行通知出票行挂失的,代理付款行经办员应立即向出票行发出挂失通知,采用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出票行经办员接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挂失通知,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核对无误后,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二)出票行经办员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查对汇出汇款账和汇票卡片系属指定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汇票,并确认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如失票人委托出票行通知代理付款人挂失的,应立即向代理付款行发出挂失通知,采取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代理付款行经办员接到出票行发来的挂失通知,查对确未付款后,挂失止付通知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十七条 丧失银行汇票付款或退款的操作。
丧失的汇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办员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操作: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参照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手续操作。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参照汇票退款手续操作。
第三十八条 有缺陷银行汇票的操作。
代理付款行经办员发现持票人已经收受了有缺陷的汇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如汇票上压数机压印的金额、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代理付款行经办员应开具收据并将汇票暂时收存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对于跨系统银行提交的汇票,应将汇票暂时收存,填制一式三联查询查复书及时查询出票行,并填制退票理由书附一联查询书通过票据交换提交持票人开户行,俟出票行补来清晰的签章、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或正确密押的查复书后,填制划款凭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于当日,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通过同城票据提交给持票人开户行。
第二节 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付款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本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述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四)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农业发展银行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兑银行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主管行的授权和资格审查;
2.承兑银行必须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核算系统,有健全的计划、信贷、会计管理部门和人员;
3.承兑银行必须获得由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专用凭证和统一刻制颁发的汇票专用章;
4.承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权限要与贷款审贷权限相适应。
(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七)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八)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九)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十)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十一)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不能交由企业保管,签发一份由开户行提供一份。
第四十条 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出票人或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申请或提示承兑时,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按照
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副本和第一、二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员接到汇票和承兑协议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是否相符;
4.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银行签章”处是否加盖规定的公章。
(二)账务处理
1.经办员审核凭证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员签名或盖章。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2.经办员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会计分录:
收:银行承兑汇票
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第四十一条 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持票人持汇票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1.用紫外荧光灯检测第二联汇票有无规定的荧光油墨暗记;
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汇票日期和金额是否大写,有无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4.汇票各项内容记载是否齐全,缺少任何一项绝对记载事项的,不予受理;
5.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按规定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汇票上的收款或持票人与委托收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7.持票人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转让;
8.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9.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二)账务处理
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操作。
第四十二条 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操作。
(一)承兑银行经办员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会计分录: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出票人户
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二)出票入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