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竣工决算审查后,项目直管行应根据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和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正式文件批复竣工决算的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各级行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各级行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和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记录、签证及设计变更等文件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使用期限;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6)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内容真实,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所有建设过程中应归档的资料,由基建办整理装订后,移交给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期限保管。
第五十九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应建立辖内机构的基建管理档案。省级分行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辖内机构的基建管理档案资料和数据,进行收集、审查、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各省级分行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建立系统基建管理档案。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基建管理档案和辖内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九章 监督与惩罚
第六十条 各级行要严格履行基建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总行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及管理办法,按项目进度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复查”。检查后将结果上报总行,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六十一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应依照本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总行及省级分行将对下列行为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