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基建报表填列必须要素齐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签章清晰,有关数据应与相关报表衔接一致。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项目单位的财务部门要督促和监督基建办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项目单位财会部门要审查编报的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请项目直管行验收审批。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基建办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选派具备一定基建管理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和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签证,并负责协调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四十四条 基建办应参与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设备的选购,对其价格、质量指标要公开,作好选购记录,留好样本。要健全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出入库制度。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应具有完备的施工手续。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按期竣工。
第四十六条 基建办应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检查监督工程质量,随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留隐患。
第四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报废或设备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所在行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报上级行及总行。
第四十八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基建办应及时按照国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直管行应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项目单位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各项债权债务,核实基建拨款,核减不合理费用。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及总行的规定,认真编制竣工决算,上报项目直管行审批。在没有清理好各种账务、物资和债权债务、编报竣工决算之前,该项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撤销和调离。竣工决算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确因特殊情况竣工决算超过预算的项目,必须说明情况,经项目直管行审核后,报总行基建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