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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18日 农发行字[2001]18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发行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农发行字[2001]13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农发行字[2001]107号)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管理,有效控制基建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迁建、改建、购买等。基建管理是指对建设项且从申请立项到交付使用或付款购买整个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基建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实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四控制的目标。
  第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基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在行长领导下负责系统基建管理工作,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省级分行中一类行的财务管理部门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其他省级分行的财务管理部门至少应明确一名兼职基建管理人员。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总行负责全系统基建管理工作,并对总行本级及其直属机构和各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建设项目进行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直管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内基建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二、负责指导系统内基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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