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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农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又未同农发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或申请展期未经批准的;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四)借款人被解散、宣布破产或依法撤销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和罚息的,农发行有权另行追偿不足部分。
  第三十二条 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当作抵押财产,农发行有权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开户行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可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最高额抵押担保指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和规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连续贷款所作的抵押担保,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
  第三十四条 贷款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合同期限由抵押人、农发行和借款人根据贷款期限协商确定。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款质押担保方式系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以转让的权利移交农发行占有,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时,农发行有权依法以上述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和第三人为出质人,农发行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和权利为质物和质权。
  第三十六条 农发行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质权应具备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特征。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质物、质权有:
  (一)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
  (二)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三)出质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
  (四)出质人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出质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有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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