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半年以上逾期但已落实了还款计划;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
(三)保证人财产属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
(四)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八条 以下单位和部门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
(一)各级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政策性财政担保除外);
(二)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
第九条 贷款保证担保必须由借款人、农发行和保证人按照农发行统一合同文本共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条 借款人的一个保证人不能提供足额保证的,可由多个保证人提供。
第十一条 贷款人经农发行同意发生贷款债务转移,或农发行同借款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其他内容而加重了借款人责任的,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另觅保证人,借款人、农发行和保证人应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本条款同样适用抵押担保管理和质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而要求展期的,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局意。展期批准后,借款人、农发行和保证人应按照农发行统一合同文本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书。(本条款同样适用抵押担保管理和质押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保证期间内,借款人破产的,农发行须及时通知保证人。农发行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农发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们而承担保证责任。农发行要求保证人承担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内提出。
第十四条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被宣告撤销、破产、关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农发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经农发行同意的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不更换或拒绝提供的,农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农发行除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外,还应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农发行可在保证期间内以借款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