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棉花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5月30日 农发行字[2001]8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棉花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总行关于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发行棉花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质押担保和贷款抵押担保。
第三条 贷款担保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的加罚息、损失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质权和收回贷款本息所需其他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棉花收购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和地方储备棉贷款以及国务院、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贷款的担保管理。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管理
第六条 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农发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农发行保证担保方式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