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B级及以下企业,对棉花企业原则上不发放贷款。对粮食购销企业除发放保护价收购贷款外,原则上不发放非保护价和企业自主经营购入粮食所需贷款。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开户行每半年应复测一次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发生明显下降的企业,开户行要分析原因,加强监管,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必要时可重新评级并报审批行同意后调低企业信用等级。对出现多头开户、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报审批行同意后取消企业原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省级分行要对辖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实。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档案制度。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信用等级管理的严肃性,对贷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一)对企业用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信用等级评定行要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格,并实施信贷制裁。
(二)企业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行为,要立即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收回其挤占挪用贷款,撤销原定信用等级,一年内暂停其信用等级申报、评审资格。
(三)企业参与哄抬价格的,要撤销其信用评级,并停止贷款。
(四)企业不按质检程序收购粮棉,或掺杂使假的,要撤销其信用评级,并停止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说明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申请表(略)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初评表(略)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审查表(略)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定表(略)
附表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