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其中:定量指标90分,定性指标10分。
第七条 定量指标设置(90分)。
(一)执行政策指标(20分)
1.无违规多头开户(5分);
2.无违规降价销售(5分);
3.无新发生挤占挪用(5分);
4.坚持出库报告制度(5分);
(二)企业经营状况指标(30分)
1.资产负债率(5分);
2.流动比率(5分)
3.存货周转率(5分);
4.购销比率(5分);
5.销售货款回笼率(5分);
6.销售利润率(5分);
(三)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指标(40分)
1.新发放贷款与新实现收购值比率(6分);
2.贷款归还率(13分);
粮食企业:粮食贷款归还率(13分)
棉花企业:棉花贷款归还率(13分)
其中:新棉贷款归还率(10分)
陈棉贷款归还率(3分)
3.贷款利息归还率(13分);
4.不合理资金占用下降率(8分);
第八条 定性指标(10分)。
1.企业贯彻落实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情况(3分);
2.企业及时报送报表,接受、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情况(3分);
3.企业领导政治业务素质及经营管理能力(2分);
4.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情况(2分)。
第九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得分高低,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
AAA级企业 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AA级企业 得分在80分~89分;
A级企业 得分在70分~79分;
B级企业 得分在60分~69分;
C级企业 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定机构与程序
第十条 评定机构。各级分支行都要成立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任主任,信贷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部门,具体负责信用等级的初审、上报推荐、确认和发布评审结果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审,采取“开户行初评,省、地两级分行评审确认”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