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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4日)废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农发行字[2001]7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今年棉花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粮食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分行可以选择1至2个县级支行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


            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总行关于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是指农发行对贷款企业执行政策、经营和资信状况按统一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和定级,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企业在贷款方式、贷款条件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第三条 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是:向农发行提出申请,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已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

第三章 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五条 根据贷款企业执行政策、经营状况、封闭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设置定量与定性两大类指标,根据各指标对企业信用风险影响程度设置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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