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十三条 其他贷款。具体包括收购费用贷款、调销费用贷款、库存粮棉油销售结算资金贷款、粮食简易建仓贷款。棉花初加工贷款、抵债资产占用贷款、其他贷款、贴现等。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监测与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的监测体系。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会计核算管理,按贷款风险分类设置相应会计科目,纳入会计核算。通过会计核算,对贷款质量及风险状况进行真实、动态地反映与监测。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识别认定与分类监测。贷款风险的识别认定原则上由信贷部门负责。当贷款占用风险形态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由信贷部门按标准及权限进行认定,并填制《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见附表1),通知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调整通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表,分种类、分地区建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表》(见附表2)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地区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表》(见附表3)。贷款风险分类监测除全面监测外,重点是要监测可能形成损失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