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陈化(变质)库存占用贷款。借款入库存商品中经国家有权部门鉴定已经陈化变质或发生霉烂变质粮棉油占用的贷款。
第九条 财务挂账占用贷款。经审计部门审计、中央财政确认的粮棉企业财务挂账占用的贷款,具体包括:
(一)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三)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其他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四)中央财政消化本息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六)地方政府消化本息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七)由审计认定粮食企业消化本息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八)1992年度末中央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九)1992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1992年度末企业经营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一)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二)1993至1998年度中央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三)1993至1998年度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四)1993至1998年度企业经营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十五)已处理陈化粮油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十六)待处理粮棉油损失损耗占用贷款。
第十条 停息挂账贷款。经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停息挂账占用贷款。具体包括:
(一)粮食附营业务停息挂账贷款;
(二)新疆棉花计息挂账占用贷款;
(三)其他停息挂账占用贷款;
(四)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第十一条 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具体包括:
(一)粮食企业1998年5月3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二)棉花企业1999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三)粮棉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占用贷款。
第十二条 呆账贷款。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