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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 农发行字[2001]21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农发行存量风险贷款中,绝大部分是历史和政策因素形成的,按规定大部分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消化和贴息。因此,依照现行贷款风险“四级”和“五级”分类办法对农发行的贷款分类,不仅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农发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也与其承担的国家政策性职能相矛盾。总行党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从农发行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新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并得到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持和批准。这是农发行业务经营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和深刻变化,是全行的一件大事,各级行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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