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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坚持贷款使用报账制度。开户行要认真核查借款人粮食收购及调入凭证(收购码单、销售发票等),防止企业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一条 坚持查库和出库报告制度。开户行对借款人地方储备粮库存;必须实行“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要定期检查核实借款人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借款人凡发生地方储备粮销售、出库、移库,都应及时如实报告开户行,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做到全程监管,封闭运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结算管理制度。借款人和开户行要认真执行地方储备粮抛售、调拨、轮换、移库和进出口等结算的有关规定。凡属于农发行开户企业之间粮食购销的,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动用现金。对借款人回笼的款项,要全额进入开户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按规定及时分解并收贷收息。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口、移库等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所需贷款,农发行发放调销贷款解决,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调销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要督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利费补贴拨补到企业,并按规定对补贴资金进行分解,足额收息。
  第二十五条 对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对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开户行要认真组织清收。对从销售货款无法收回的,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
  (二)对借款人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收回,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三)对地方储备粮轮换、抛售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足额到位,影响农发行收贷的,其占用贷款转入不合理占用贷款管理,并限期予以弥补。六个月仍不能弥补的,开户行按规定对该企业给予包括停止发放新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在内的信贷制裁,直至价差损失占用贷款全部收回。
  (四)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所占用贷款,开户行应直接从财政拨补的费用补贴中收回,不足的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当年不能收回的转入不合理占用贷款;应由企业承担的超正常损耗和损失占用贷款,发生后即转入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开户行要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逐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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