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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库存监管。借款人用贷款收购(或调入、进口)的地方储备粮入库后,开户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督促企业逐品种逐仓(垛)填制仓单,签订仓单管理协议,对借款人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占用贷款实行仓单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含品种串换)的贷款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同一库点轮换的贷款管理。同一库点轮换省级储备粮必须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1.对借款人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法进行地方储备粮轮换的,轮出粮食的销售货款必须全部存入借款人在开户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及时对销售货款进行分割,收回占用的贷款。对销售货款大于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开户行按照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全额收回贷款;对销售货款小于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开户行将销售回笼货款全部用于收回贷款。轮入时,按照储备粮入库进度和轮出时收回贷款额等量发放贷款。轮换结束后,轮出数量与轮入数量应保持一致。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形成亏库的,由借款人负责补库,未及时补库的,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亏库占用的贷款。
  2.对采取先轮入、后轮出的方法进行地方储备粮轮换的,新粮轮入时开户行先发放收购贷款或调销贷款,库存粮食轮出后等额收回收购贷款或调销贷款。为轮库发放的收购贷款或调销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负担。轮换结束后,为轮库发放的收购贷款或调销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不能全额收回的部分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
  (二)地方储备粮异库点轮换的贷款管理。对确需通过轮换集并调整省级储备粮存储库点的,调整后的承储库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轮出企业的地方储备粮不能随意划转为企业商品周转粮,必须在轮换期内全部销售,并收回占用的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企业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不得多于轮出企业收回的贷款,必须保障有等量的地方储备粮食库存。
  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地方储备粮出库销售后,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回笼到借款人在开户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按规定及时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地方储备粮销售货款足额还贷后有剩余的,可收回借款人的欠息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对销售形成的价差占用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

第五章 信贷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开户行要适应地方储备粮管理特点,严格执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地开展信贷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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