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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省级政府指定的承担省级储备粮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被委托承担省级储备粮存储任务的粮食企业。
  (三)由省、市、县政府指定的承担地方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其他粮食企业。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向农发行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申请省级储备粮贷款时,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农发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计划,包括收储、轮换、移库、抛售和进出口计划。
  (二)具有相应规模的仓储能力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库点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代储条件。借款人应与代储库(或外租库)签订正式的《代储合同》(或《租赁合同》),代储企业(或外租库)必须接受农发行的监管。代储企业(或外租库)应选择在农发行开户的企业。

第三章 贷款期限、方式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限明确的,按储存期限确定;储存期限未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确定。
  第八条 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地方储备粮在正常保管期内,或在规定结算期内储备粮销售货款尚未回笼的,借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经开户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展期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展期。对超过正常存储期限的地方储备粮以及超过结算期未回笼的销售货款所占用的贷款,不再予以展期,到期后转入相应的贷款科目管理。
  第九条 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及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借款人,可向开户行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同时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储备计划及相关资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开户行应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开户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要及时派出管户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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