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29日 农发行字[2001]17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执行。各行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制度办法,作为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各行在执行本办法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地方政府稳定当地粮食市场价格、保证粮食供给,根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方储备粮是指省级储备粮食。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省级储备粮食的收储、轮换、移库、进口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等计划相一致。
(二)财政保证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必须以地方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或其他财政性补贴资金作保证。
(三)库贷挂钩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要与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