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债资产接收的证明;
(二)抵债资产的评估及定价有关材料;
(三)抵债资产接收的入账会计凭证;
(四)抵债资产接收费用支出会计凭证;
(五)借款合同、借据及追偿额的入账会计凭证;
(六)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七)对超过两年未能变现的抵债资产的呆账认定材料;
(八)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八、银行垫款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银行垫款的有关会计凭证;
(二)按借款人及担保人不能偿还垫款的原因,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追偿额的入账会计凭证;
(四)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五)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九、国务院专案特批类
按国务院特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
十、执行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呆坏账核销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破产类
除按上述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破产计划。
(二)兼并类
1.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
2.兼并企业申报免息的报告(应包括兼并实施情况);
3.被兼并企业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欠息清单;
4.兼并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被兼并方的贷款行与兼并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和担保还款协议、归还贷款本金的计划;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兼并企业前一年和被兼并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被兼并企业法人执照的证明。
(三)兼并、减员增效企业结转项目
1.结转项目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证明文件;
2.企业申请减免利息的报告;
3.已免息的证明文件;
4.企业执行试点政策的情况和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的报告;
5.兼并企业在还本期间的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