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以上气象、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二)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损失证明;
(三)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四)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变现入账会计凭证及未变现损失证明(未参加保险的要出具所在地各家保险机构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等贷款发放相关文件;
(六)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七)法院出具的担保效力证明;
(八)其他证明材料。
四、停止经营及终止法人资格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借款人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借款人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行参加的清算组一对终止法人资格的借款人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三)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清单及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四)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五)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六)法院出具的担保效力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五、法律制裁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对借款人的制裁证明;
(二)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三)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清单及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四)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五)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六、强制执行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强制执行(含担保人)证明;
(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含担保人)证明;
(三)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清单及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四)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五)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七、以资抵债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