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立呆账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定和核销呆账贷款,必须查明呆账贷款的形成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贷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贷款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呆账贷款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证据不充分,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呆账贷款核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津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呆账贷款责任不落实而予以核销的,要追究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贷款,由于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原因而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追究申报行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已核销或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贷款的账务管理、档案管理、清收责任落实以及清收后的账务处理等情况,各级行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有效保全信贷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解释、修订。总行营业部按省级分行的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农发行字[200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审批呈报汇总表(50万元以下);(略)
附件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略)
附件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审批呈报汇总表(50万元以上);(略)
附件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略)
附件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封面);(略)
附件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略)
附件1: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破产(含关闭、解散)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