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
(四)贷款行申请报告;
(五)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
(六)大额呆账贷款专题稽核报告;
(七)呆账贷款认定申请报告、认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业务由他行代理的地区,其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工作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员(信贷组)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呆账贷款核销申报后,应及时与认定批准材料核对,并将两项上报材料合并审查和管理。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逐级负责对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核销申请材料,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意见。对成上述审查工作之后报同级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对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核销的贷款,行长要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汇总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见附件7),上报上级行。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内容、要件、数据是否真实、齐备、准确;
(三)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 省级分行在向总行上报核销申请材料之前,要先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有关报表、资料执行财政专员办规定)。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总行接到省级分行上报的核销申请报告后,由信贷部门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核工作,并提出拟核销项目的建议名单经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总行行长签字盖章后,给予批准核销。
第十七条 总行审批后,呈报材料一套报财政部备案,一套总行留存,其余逐级返还,省级行、地市行和贷款发放行各留存一套归档,永久保存。贷款发放行接到批复后,由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呆账贷款核销属于银行内部业务,对外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作“账销案存”处理,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后的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贷款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要继续催收已核销的贷款及应收利息。对收回已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要增加呆账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