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2.呆账形成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3.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
4.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5.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6.申报认定呆账金额;
7.应吸取的教训,贷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二)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对拟认定的呆账贷款二级分行稽核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稽核报告;对每户呆账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要实地调查并形成大额呆账贷款专题稽核报告。没有设立二级分行的,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稽核。
(三)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查。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下级行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的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呆账贷款认定条件;
2.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3.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及责任追究是否明确;
4.稽核部门是否对呆账贷款进行稽核。
完成上述审查后,经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行长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汇总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审批呈报汇总表(50万元以上)》(见附件4),上报上级行。
(四)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批。总行信贷部门对省级分行认定上报的呆账贷款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后,由行长批准。对经批准认定为呆账贷款的,贷款发放行凭审批通知列入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条 对列入呆账科目的呆账贷款,各级行都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并继续尽力清收。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核销与管理
第十一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贷款发放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逐户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见附件5),并按户或借款人写出核销申请报告报上级行。
第十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是:
(一)封面(样式见附件6);
(二)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