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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七条 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贷款发放行按破产(关闭、解散)类、死亡(失踪)类、灾害事故类、停止经营及终止法人资格类、法律制裁类、强制执行类、以资抵债类、银行垫款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其证明材料按《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要求提供。
  第八条 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对条件具备、手续齐全,并经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审查同意认定为呆账贷款的,由各省级分行每季向总行申报一次,由总行审定批准。对每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呆账贷款,总行授权省级分行负责审查并保管申报材料,省级分行要写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认定呆账贷款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及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等),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审批呈报汇总表(50万元以下)》(见附件2),一并上报总行,由总行审核批准。
  第九条 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呆账贷款认定的申请。贷款发放行对符合条件拟认定的呆账贷款,要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见附件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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