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31日 农发行字[2001]14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农业发展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有效保全信贷资产,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及时处置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统一认定;单独管理,集中审批;账销案存,对外保密。
第三条 呆账准备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计提比例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信贷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总行按年确定呆账贷款核销的控制额度,统一安排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工作。
第四条 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五条 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信贷、计划、财会、稽核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