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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六十条 借款人分立的债权保全。
  (一)及时参与制定和审查分立方案,要求分立各方接取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所欠我行债务。
  (二)分别与分立各方签订借款合同,更换借据,办理担保手续,要求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我行信贷监督。
  (三)依法保全债权。对借款人或分立各方不同意我行正当要求,故意悬空贷款债务时,按逃废我行金融债务处理,及时报告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分立行为或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
  第六十一条 对借款人被出售、拍卖、转让的债权保全。
  (一)及时参与借款人产权转让的全过程,严防将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
  (二)严格执行还款顺序。对国有企业,依据国办明发[1994]12号文规定,先将产权收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拖欠的税金,剩余的首先用于偿还所欠我行债务。对非国有企业,其产权收入首先用于清偿所欠我行债务。
  (三)对于业已为我行金融债权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物或质物的出售、拍卖、转让,必须先征得我行同意,其出售、拍卖、转让所得必须首先清偿所欠我行债务。在借款人产权或抵押、质押物品转让实施前,与借款人及时签订还贷协议,明确规定转让行为实施后还贷数量、时间和方式。转让行为实施后,监督转让收入资金的交割,督促借款人履行还贷协议。对借款人不履行协议的,及时采取行政、法律等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借款人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债权保全。
  (一)积极参与制定和审查改制方案;
  (二)监督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借款本息;
  (三)重新签订合同,更换借据,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债权保全。
  (一)参与制定和审查借款人的租赁或承包方案。对方案显失公平,有损我行金融债权的,阻止借款人签订合同,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二)与承包、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我行的监督,租赁、承包费用要按合理比例归还我行贷款本息。如不能在我行开户,与借款人承租方或承包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将租赁或承包风险金存入我行专户管理;二是依合同约定将租赁费或承包金按期存入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三)对借款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第六十四条 借款人破产的债权保全。
  (一)法院宣告借款人破产还债前的债权保全。
  1.及时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信贷部门得知借款人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借款人破产后,应及时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
  2.贷款有保证人的,应立即将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情况通知保证人,根据具体情况和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偿债能力,选择参加破产程序或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力。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的,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农发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拒绝时,可以保证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贷款无保证人或参加破产程序更有利于实现债权的,在法院正式受理并作出破产宣告前,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破产原因等进行调查。检查借款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对比查看三年来借款人的资产和负债有无重大变化。如果期间借款人的固定资产大量减少,要查明其原因,看借款人是否低价转让或借改制之机无偿划出固定资产。
  3.调查借款人此前的改制过程,看其是否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假破产真逃债。
  4.调查和了解前六个月内,借款人有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
  5.发现借款人有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损害农发行贷款权益的行为,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借款人破产申请,或者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保全。
  (2)要求借款人及其主管部门对逃债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向地方政府汇报,请其帮助协调。
  (3)向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逃废债企业名单”,争取各家银行联合制裁,以促使其纠正逃废债行为。
  (二)法院宣告借款人破产后的债权保全。
  1.在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申请并作出破产宣告后,及时将破产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破产宣告时间、累欠我行贷款本息等情况向上级行报告。
  2.在收到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后1个月内,或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受理借款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3.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力争出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充分利用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权力,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听取借款人作出的关于破产整顿、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执行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密切关注整顿期间借款人的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整顿;监督清算组作出的各种决定,有损我行金融债权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监督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各种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严格监督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清算和评估。破产财产除借款人本身的有形资产外,还包括其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在独资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在联营企业中所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利益,在其他企业的股份,所有的财产请求权,以及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对借款人破产前6个月之内做出的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提请法院裁定无效,追回有关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争取由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以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可靠。对评估报告明显虚假,有损我行金融债权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还要监督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产权界定和管理。
  5.严格监督和积极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要坚持以现金分配为主,以实物分配为补充,原则上不接受债权分配方式。如破产财产分配方式或分配比例明显违反有关规定,有损我行金融债权的,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加以否决,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驳回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三)借款人破产终结后的债权保全。
  1.妥善处理受偿财产。对按比例受偿的现金,按规定及时入账,收回贷款本息。如法院分配给我行实物,要按总行以资抵债有关办法处理。如果分配给我行债权,必须落实好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还贷时间,并及时办理担保手续。
  2.继续追索保证担保人的责任。借款人破产终结以后,继续向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并收取回执,以保全诉讼时效。如其不履行担保责任,则提起诉讼或向法院申请保证人破产还债。保证人破产的,也适用本章前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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