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四)对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属于“三不划转”范围且确认不能继续生存的借款人,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财产进行清收。不能清偿的部分,按程序作为呆账核销;对因划转条件不成熟而未能划出的附营业务及属于划转范围而未划出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督促借款人主、附营业务分开,分劈借据,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只收不贷,直至收回全部贷款。
  第四十八条 贷款催收。开户行按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管理和收回贷款。短期贷款在到期前7日、中长期贷款在到期前30日,管户信贷员必须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送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见附件18),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前向开户行提交展期还款书面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借贷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见附件19)。储备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原定期。棉花收购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所延期限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担保贷款的延期应当取得担保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棉花调销贷款不能展期。
  第五十条 贷款逾期。贷款到期后,对未办理延期手续或不能继续延期的,由会计部门主动转入“一般逾期贷款户”,并由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见附件20,以下简称《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通知信贷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第五十一条 贷款法律追偿。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时,贷款方应当在贷款到期后的6个月以内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贷款风险的分类。按照总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实行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并轨,即正常贷款对应五级分类的正常和关注贷款,逾期贷款对应次级贷款,呆滞贷款对应可疑贷款,呆账贷款对应损失贷款。
  第五十三条 逾期贷款(次级贷款)认定。对借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偿还,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在贷款到期日的次日直接认定为逾期贷款,并转入有关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同时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五十四条 呆滞贷款(可疑贷款)认定。对逾期半年仍未归还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直接认定为呆滞贷款,并转入呆滞贷款科目核算,同时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对其他需认定为呆滞贷款的,由管户信贷员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提出意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呆账贷款(损失贷款)认定。
  (一)呆账贷款的申报。对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由借款人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办法》(以下简称《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及审批。呆账贷款一律由总行负责认定并审批。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对分行上报的呆账贷款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对经审议通过的,经总行行长或分管行长批准的呆账贷款,由资产保全部门逐级下达借款人开户行。
  (三)呆账贷款的调整。对经总行认定并批准的呆账贷款,管户信贷员凭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与分析。每月末,信贷员根据会计科目反映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按行业、借款人性质和贷款种类进行监测与分析。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根据贷款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风险化解措施。
  (一)逾期与呆滞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的贷款,由信贷员在贷款到期次日向借款人和其担保人(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签发《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并在贷款收回前按季签发通知书(享受贷款挂账政策的借款人除外),由借款人、保证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取回留存。对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签回执、并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应依法及时提起诉讼。对新增财务挂账、审计认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收回。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适时督促还款责任人按计划还本付息。对挤占挪用贷款,根据其形成的原因,积极督促借款人用经营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还款。
  (二)呆账贷款的核销。呆账贷款的核销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制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申报、审查、审批程序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对经总行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由信贷员根据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二联《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注明“此笔贷款已经上级行批准核销”字样,并附上级行批准核销文件,一联送交会计部门据以处理账务,一联据以登记有关《台账》。呆账贷款核销结束后,信贷员将呆账贷款核销资料及时登记、入档,并继续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关注和追索。
  第五十八条 对借款人被兼并或合并的债权保全。
  (一)对借款人兼并、合并方案进行审查,看兼并、合并方案中是否有对原有债务进行重新落实的条款,防止出现逃废我行债务情况。对影响我行债权落实的兼并、合并方案,提出我行意见,要求兼并、合并双方重新商定贷款债务落实条款 如借款人不采纳我行意见,执意被兼并或合并,应果断对借款人现有有效资产进行诉讼保全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二)将我行债务全部落实到兼并方或合并后的新企业,并通知兼并方或合并后的新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接受我行信贷监督。
  (三)兼并或合并正式操作前,与借款人进行债权债务(合贷款本金、利息)核对,对手续不完善的加以完善,双方认可后,通知兼并方或合并人。兼并或合并后,与兼并方或合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更换借据,重新落实贷款担保。担保以财产担保为主,保证以连带方式为主。
  第五十九条 对借款人合资、合营的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以其全部有效资产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或合营的,按借款人被兼并或合并的改制方式进行金融债权的保全。其基本操作程序是:
  (一)积极参与制定和审查合资或合营方案,妥善落实债务。
  (二)监督新组建的企业按借款人出资的有效资产占其总有效资产的比例承担我行的债务。
  (三)与新组建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更换借据,落实贷款担保。
  (四)依法保全债权。对不能按上述要求落实债务的,按借款人逃废我行债务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时采取有效抵押、诉讼保全等措施,使其资产不能转移过户,合资或合营不能成立。阻止不力的,提请借款人主管部门落实全部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