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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2)难以直接确定收购价款和必要费用的,采用平均库存成本计算法:
  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销售前同年度棉花直接库存占用贷款总额÷销售前同年度棉花库存总量)×本批销售量+(销售前必要费用占用贷款总额÷销售前全部库存棉花数量)×本批销售量。
  2.回笼销售货款中应分摊利息的计算。具体分以下步骤:
  (1)计算应由企业承担的当期(本年)贷款利息。
  A.确定没有补贴来源的棉花贷款月平均余额。没有补贴来源的棉花贷款月平均余额,可以从当月上推12个月计算,其计算方法是:没有补贴来源的棉花购储销贷款月平均余额=[当月月初余额×1/2+中间11个月各月末余额之和+期初(倒推的第一个月)月末余额×1/2]÷12。
  B.确定上述贷款的利率。由于上述贷款期限、种类不同,因此其利率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可按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计算,也可按不同种类的贷款利率加权平均计算。
  加权平均贷款利率=Σ不同贷款利率×该档次利率贷款占企业全部贷款比重。
  C.计算应由企业承担的当期(本年)贷款利息。
  应由企业承担的当期贷款利息=没有财政补贴来源的棉花贷款月平均余额×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或加权平均贷款利率)。
  (2)计算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当期贷款利息。根据棉花顺价销售作价监督中的当期费用摊销办法,每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相应也有以下几种计算办法。
  A.采用预计当期(年)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分摊法。
  当借款人商品库存为单一年度时:
  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当期应由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预计本期销售数量×本笔棉花销售数量;
  当借款人商品库存为多年度时:
  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预计本期销售收入(或销售总成本)×本笔棉花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
  B.采用平均商品库存分摊法。
  当借款人商品库存为单一年度时:
  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月平均商品库存数量×本笔棉花销售数量;
  当借款人商品库存为多年度时:
  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月平均商品库存成本×本笔棉花销售成本。
  以上公式中预计当年借款人销售收入或销售总成本,可参考借款人上年销售收入或销售总成本和当年借款人销售收入计划(销售总成本)确定。
  (四)填制《分割通知单》。信贷员利用《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计算出本批回笼销售货款应缴税金、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后,根据与借款人商定的当年收回不合理占用贷款计划或按借款合同约定事项,确定从余款中再收回一部分不合理占用贷款或利息。填制《分割通知单》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查后转会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无误后,登记《收贷收息台账》、《棉花贷款及其他占用台账》和《贷款风险分类台账》。
  第四十二条 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收息的操作。
  根据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区别贴现后收贷收息和票据到期后收贷收息两种情况分别操作:
  (一)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实得金额收贷收息。借款人销售后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农发行进行贴现,可按实得金额办理收贷收息,具体可参照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收贷收息。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交会计部门保管,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2.承兑汇票到期后,按票面金额分割收贷收息,具体可参照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部分现款(汇)、部分银行承兑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对于这种情况,应将现款(汇)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测算分割收贷收息,在款项的使用顺序上,首先留足应缴税金,其次收贷收息,具体操作可按照全额现款(汇)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收贷收息的操作。在借款人购销活动中,根据企业双方购销合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其收贷收息操作程序如下:
  (一)存入预收货款。棉花企业收到预收货款后,及时存入“405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二)调整分解预收货款。到月末借款人调销业务仍未完成,按销售合同确定的销售价格和实际销售数量,匡算销售收入,先进行依次预分解并登记台账,有关操作可参照全额现款(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的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棉花销售回笼货款分割及收贷收息。
  (一)高于销售成本而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处理。借款人以高于销售成本而低于市场价格抛售棉花时,其操作程序与正常棉花销售管理操作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回笼销售货款的分割一般先计算应收回贷款。剩余款项按有关文件规定需上缴财政的,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用于借款人抵减财政应拨补储备补贴的,按一般财政拨补款处理。
  (二)既低于市场价又低于销售成本的销售。借款人以低于销售成本抛售棉花时,其管理及操作程序如下:
  1.应收贷款本息计算。销售货款回笼后会计部门的处理和收贷收息的计算与正常棉花销售操作程序及办法相同。
  2.回笼销售货款收回顺序。首先收回销售本批棉花占用的贷款本金。如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后仍有剩余,再收回应分摊的当期利息(利息按正常棉花销售计算)。价差记入应收专项补贴占用贷款,并登记有关台账。
  3.收到棉花价差补贴款时的操作。棉花补贴款到位时,会计部门填制《分割单》(双线以上部分),信贷员进行分割收贷并登记有关台账。
  第四十六条 财务挂账占用贷款的收回。消化棉花企业财务挂账的资金进入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填写《分割单》有关栏目之后,通知会计部门全额收回贷款,减少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本金,信贷人员登记有关台账。
  收回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的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可由会计部门直接分割收回贷款。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收回。借款人清理收回其他不合理占用资金进入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填写《分割单》有关栏目,通知会计部门全额收回贷款,减少借款人不合理占用贷款,信贷人员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一)对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贷款,通过清理多头开户等措施,及时收回。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帮助借款人落实购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协助清理收回。对借款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占用的贷款,督促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限期收回贷款本息。
  (三)对借款人因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职工借支等已发生的各种挤占挪用贷款,应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借款人如不采取措施如期归还,开户行可以在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上直接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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