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四)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是否与储备计划相符。
  第八条 提出调查结论。管户信贷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意见,并在《借款申请书》或《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见附件3)中有关栏目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款多少,贷款期限和利率的贷款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九条 贷款审查。信贷部门负责人根据掌握的信息资料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对信贷员的调查结论和提出的贷款意向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种类所要求的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管户信贷员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见。
  (三)管户信贷员提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是否符合棉花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方式的,其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担保资格,抵押品和质押物是否产权明晰,易变现和保管,变现价值能否抵偿贷款本息,是否办理财产登记手续等。
  第十条 做出审查结论。贷款审查人做出审查结论,并将审查结论填写在《借款申请书》或《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的相关栏,然后将管户信贷员调查报告以及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报审批人审批。
  第十一条 按权限审批贷款。贷款审批人收到《借款申请书》、《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后,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审批贷款。贷款审批权属支行的,由支行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审批,并在《借款申请书》审批栏签署意见。属于报上级行审批的,在相关栏签署本行意见,由信贷部门报送上级行审批。
  第十二条 将贷款批复意见回复借款人。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由信贷员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对否决的贷款申请,将有关资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管户信贷员按批准的贷款种类、额度、方式、期限和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据所批准贷款的方式,采用不同的借款合同文本(见附件4-7)。借款合同先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并签名盖章,属担保借款合同的还要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名盖章,信贷员审查无误后,交支行行长或授权审批人签名并盖章。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借款人,还要按规定同银行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兑协议》(见附件8)。
  第十四条 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见附件9)(以下简称《借款借据》)。
  签订借款合同后,由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填写《借款借据》,交信贷员初审签名、信贷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名,然后由支行行长或授权人签名盖章,最后由信贷员将借款借据转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批准办理承兑汇票的,开户行会计部门根据《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兑协议》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管户信贷员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借款人。
  第十五条 登记台账。信贷员根据发放贷款的种类分别登记有关《棉花贷款管理台账》(以下简称台账)。
  第十六条 移交有关贷款资料。信贷员将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以及贷前调查的相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好后,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管理。借款借据第一联由信贷员专夹保管。

第二章 贷款使用

  第十七条 借款人报送用款计划。借款人使用贷款前3天向开户行管户信贷员报送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按企业正常收购量的3-5天编制。对在农发行账户支取现金的,借款人应报送现金使用计划;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辅助账户支取现金的,借款人应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借款人支取账户资金。管户信贷员认真审查借款人报送的资金(现金)使用计划,审查签署意见后呈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同时据实核准借款人从其收购资金专用账户上支取资金的额度,并填制《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支取通知单》(以下简称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见附件10),通知会计部门办理手续。借款人从其辅助账户支取资金的,管户信贷员将《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交借款人,借款人凭《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到开设辅助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监督贷款使用。
  借款人支取贷款后,管户信贷员实施现场监督。
  (一)监督收购:主要监督借款人收购数量、价格是否与收购计划吻合、有无虚假收购凭证、是否及时报告收购进度等。
  (二)监督调入(或进口):主要监督借款人调入棉花的数量、等级是否与购销合同吻合,各批次的调入进度、入库地点等。
  第二十条 核打原始凭证。管户信贷员逐笔核打借款人收购、调入棉花的原始凭证,核实收购或调入棉花的数量、价值和实际结算的数量、价值,同时与贷款发放额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核对结果记录在《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见附件11),并将核打过的收购、调入原始凭证注明“已核打”标记,其中一联由农发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 核实入库。将核对无误的《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与借款人保管账进行核对,核实当期收购调入棉花入库的地点、仓号、数量、等级。核对无误后,管户信贷员和保管员应共同在《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相关栏签字盖章,作为登记台账的凭据。
  第二十二条 核实结余货币资金。核实借款人在农发行的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的结余存款、在指定金融机构的收购辅助账户的结余存款和借款入库存现金,并用公式“收购值+结余资金=贷款发放额”进行验证,看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问题。发现挤占挪用贷款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登记台账。所发放的贷款与借款人收购或调入商品的数量、价款、收购值和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依据《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序时登记有关台账。
  第二十四条 提出后续贷款意向。管户信贷员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后续贷款的初审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借款人《贷款使用报账单》中管户信贷员审查意见栏,对需发放后续贷款的,按第一章规定程序继续操作。
  第二十五条 资料存档。将审核的借款人《贷款需求计划表》、《账户资金支取通知单》、《粮棉油购进凭证登记卡》等资料按借款人分类后定期交信贷档案保管人员存档保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