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及时警告,督促纠正、当借款人已存在违反借款合同和贷款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的行为,管户信贷员应及时对其提出警告,指出违规行为和问题的性质、以及对后果所负的责任,责令借款人限期纠正。
第五十六条 提出制裁意见。对借款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其有关违反借款合同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的行为,管户信贷员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加息、暂缓贷款和停止贷款等信贷制裁的意见,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制裁通知书》(见附件21,以下简称《信贷制裁通知书》)一式两份,明确提出制裁的原因、制裁依据、制裁措施、纠正限期等,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五十七条 审查和核准信贷制裁。对管户信贷员提交的《信贷制裁通知书》,信贷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并在《信贷制裁通知书》有关栏签字后,按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审批人核准签字。
第五十八条 发送制裁通知。对审批人核准同意给予借款人信贷制裁的,管户信贷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贷制裁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被制裁的借款人。经借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份交借款人留存,一份由开户行留存。管户信贷员监督借款人的整改情况。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复议及处理。被制裁借款人认为信贷制裁不妥,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信贷制裁行的上级行提请复议。上级行在5日内对原核准的信贷制裁进行复议,并向被制裁借款人回复复议结果。复议期问,管户信贷员仍应按原制裁规定监督借款人执行。
第六十条 撤销制裁。借款人在限期内彻底纠正问题,管户信贷员要及时核实,并提出撤销制裁意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告原核准人核批,经核批后通知借款人撤销信贷制裁,并登记工作日志。
第七章 贷款分析
第六十一条 收集、整理分析资料。
(一)归纳整理分析一定时期(月、季度,半年或全年,下同)贷款封闭运行中的主要特点和问题,信贷管理方面的典型材料、突出实例等。
(二)审核台账,编制报表。信贷员审查台账并编制月报表,保证台账及月报表的准确性。对上报上级行的有关报表,送交本行领导或授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三)催报借款人有关财务、统计报表。督促借款人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库存商品明细表》等。
第六十二条 贷款投放和使用情况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投放的比较分析。将本分析期发放的贷款数额与上期和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贷款投放额增加或减少的原因,从中分析本期贷款投放的特点和变化趋势。
(二)新购入值与新发放贷款的比较分析。利用信贷管理《台账》,分析借款人购入粮食商品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成本,并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原因,分析有无通过虚购、假码单等手段套取收购资金贷款的问题;判断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新购入粮食值与新发放贷款进行比较分析。对当期发放贷款与购入值存在的差额,要分析并查明原因。
(三)有关费用贷款使用情况分析。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测算分析一定时期各种费用贷款(如用于收购费用、调入和进口费用的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情况,单位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去年同期或上期水平,并查明原因。
(四)结算资金占用分析。根据粮食调销管理台账和月报表结算资金占用情况,并与借款人会计账务反映的结算资金占用进行比较分析,看当期结算资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增减变化的方向、数量与借款人会计账务反映的方向、数量是否一致,如差异较大,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 粮食库存、购销价格及其变动情况分析。
(一)根据粮食库存管理台账和借款人库存商品明细表,对期末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年度。库存数量及库存值进行分析,看不同品种的粮食库存数量、库存值,与年初及上期末的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对发现的购销调存不衔接问题,分析其原因。对不同品种单位库存占用贷款进行比较,分析其上升或下降的原因。同时对库存陈化粮的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并与有关统计数字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二)对不同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分别与上期、去年同期以及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判断购销价格趋势以及对贷款封闭管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粮食销售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