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贷款分类监测与分析。每月末,信贷员根据会计科目反映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按行业、借款人性质和贷款种类进行监测和分析,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贷款风险化解。根据贷款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风险化解措施。
(一)逾期与呆滞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未能偿还的逾期、呆滞贷款,开户行应根据逾期、呆滞贷款形成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借款人签订清收计划,积极组织清收。在贷款收回前,管户信贷员向借款人和其担保人(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按规定及时签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享受贷款挂账政策的借款人除外),由借款人、保证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取回留存。对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签回执、并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要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二)呆账贷款的核销。呆账贷款的核销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申报。审查、审批程序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对经总行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由信贷员根据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二联《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注明“此笔贷款已经上级行批准核销”字样,并附上级行批准核销文件,一联送交会计部门据以处理账务,一联据以登记有关《台账》。呆账贷款核销结束后,信贷员将呆账贷款核销资料及时登记、入档,并继续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关注和追索。
第五十一条 对借款人改制(不合破产)的债权保全。
(一)对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出售过程中农发行贷款的债权保全,应注重以下几点:
1.审查借款人改制方案。
2.参与、监督借款人改制前的清产核资。
3.与借款人、担保人、改制后新的贷款承贷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
4.将借款人出售产权、股权所得收回贷款本息。
5.与改制后新的承贷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原借据作附件),并落实贷款担保。
6.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供改制后新的承贷人据以办理产权变更、申领营业执照和销售发票等手续。
7.对借款人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制止其办理产权变更、申领营业执照和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起诉。
(二)对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债权保全。
1.参与制定和审查借款人的租赁或承包方案。
2.与承包、租赁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租赁。承包费用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比例和还款方式。
3.对承包、租赁双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要阻止借款人签订合同,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破产的债权保全。
(一)信贷部门得知借款人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借款人破产后,应及时向领导和上级行报告,并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破产原因等进行调查。发现此前借款人有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损害农发行贷款权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借款人破产申请,或者在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
2.要求借款人及其主管部门对逃债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向地方政府汇报,请其协助纠正。
3.向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逃废债企业名单”,争取各家银行联合制裁,以促使其纠正逃废债行为。
(二)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三)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严格监督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变现与分配。如破产财产分配方式或分配比例明显违反有关规定,有损农发行金融债权的,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加以否决,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驳回的,可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复议。
(四)借款人破产终结后,应及时采取如下债权保全措施:
1.妥善处理受偿财产。对按比例受偿的现金,按规定及时入账,收回贷款本息。对法院分配给农发行的实物,按总行以资抵债有关办法处理。对分配给农发行的债权,应落实好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还贷时间,并办理担保手续。
2.继续追索保证担保人的责任。
3.收集借款人破产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为向上级行申报呆账贷款和申请核销呆账贷款做好准备。
第五十三条 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以资抵债的申报、审查与审批程序,以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
第六章 信贷制裁
第五十四条 发现问题,提出预防措施。管户信贷员在实施对贷款发放、使用和收回各环节的信贷监管过程中,发现和掌握借款人存在各种违规使用贷款的倾向时,应及时对借款人提出预防和规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