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种粮食差价补贴款收回贷款。财政补贴或其他各种粮食价差补贴款进入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通知会计部门全额收回各种粮食价差占用的贷款,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三)借款人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处理固定资产收入收回贷款。借款人清理的不合理资金和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到达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应在清查到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归还欠息、不合理占用贷款或到期简易建仓贷款。借款人无欠息、不合理占用贷款或到期简易建仓贷款时,应与借款人协商,归还部分正常粮食贷款。然后按借款人同意归还的欠息、不合理占用贷款、到期建仓贷款或正常粮食贷款对到账的其他来源资金进行分割,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并登记相邻台账》,然后将《到账分割通知单》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四)借款人利息、费用补贴款到位后的收贷、收息。有关部门对借款人的各种利息、费用补贴款到达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在查清补贴款的性质、来源及用途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对到位利息、费用补贴款进行分割,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五)“三无企业”用财务资金归还贷款的处理。无银行欠息、无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无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借款人,要求用财务资金账户存款归还正常库存粮食占用贷款时,由管户信贷员按借款人的要求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并在相关处注明“财务资金户还贷”字样后,送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第四十二条 贷款催收。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将要到期之前,管户信贷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送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见附件18),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按有关规定向开户行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开户行按有关贷款办法规定条件审查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见附件19)。担保贷款的展期应当取得担保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抵押、质押贷款的展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抵押质押手续。
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与办理原贷款的审批权限相同。对由县级支行以上分行审批的,可由贷款审批行授权县支行审批,但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贷款法律追偿。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时,开户行应当在贷款到期后的6个月以内,按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贷款风险的分类。按照总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并轨,即正常贷款对应五级分类的正常和关注贷款,逾期贷款对应次级贷款,呆滞贷款对应可疑贷款,呆账贷款对应损失贷款。
第四十六条 逾期贷款(次级)认定。对借款人贷款到期(包括延期后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直接认定为逾期贷款,并转入有关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附件20,以下简称《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对其他情况需按规定认定为逾期贷款的,由开户行信贷员开具《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经信贷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呆滞贷款认定。对借款人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直接认定为呆滞贷款,并转入有关呆滞贷款科目,同时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对其他需认定为呆滞贷款的,由管户信贷员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呆账贷款的认定。
(一)呆账贷款的申报。对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由借款人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办法》(以下简称《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及审批。呆账贷款一律由总行负责认定并审批。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对分行上报的呆账贷款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对经审议通过的,经总行行长或分管行长批准的呆账贷款,由资产保全部门逐级下达借款人开户行。
(三)呆账贷款的调整。对经总行认定并批准的呆账贷款,管户信贷员凭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