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收贷收息。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交会计部门保管,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2.承兑汇票到期后,由会计部门按会计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付款方银行收款,销售货款到账后,按实际到账金额进行分割并收贷收息,具体按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操作。
(二)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实得金额收贷收息。借款人销售后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农发行进行贴现,可按实得金额进行分割并收贷收息,具体可参照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部分销售货款已回笼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情况下的收贷收息。对批量销售、销售货款分期回笼的,对回笼的部分销售货款,先按粮食出库时计算的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全部收贷,待销售货款全部回笼后,再按应收贷款、应分摊利息和借款人财务资金的顺序进行分割。具体操作同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作办法。
第三十九条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对借款人销售粮食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收到预收销售货款后,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款项到账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
(二)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先根据借款人的《粮食出库报告单》和粮食购销合同,核实确定粮食出库销售时间,待粮食出库后,按相应的结算方式进行分割并收贷收息。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下粮食销售回笼货款的分割及收贷收息。
(一)陈化粮回笼销售货款的分割。
1.陈化粮应收贷款本息计算。陈化粮销售货款归行后,会计部门和管户信贷员按正常粮食销售货款回笼操作程序操作。
2.回笼陈化粮销售货款分割顺序。首先收回本批陈化粮占用的贷款本金。如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后有剩余,可收回陈化粮应分摊的贷款利息,并登记有关《台账》。
3.陈化粮亏损补贴到位操作。陈化粮价差补贴到达借款人基本账户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按先收回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后收回贷款利息的顺序进行分割,并登记有关《台账》。
(二)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
1.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及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的计算与正常商品粮食销货回笼款收贷收息的计算相同。
2.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分两种情况进行。
(1)军粮供应差价补贴存款余额能够弥补军供粮食价差的情况下,由借款人填制转账支票,将实际发生的军供粮差价补贴款足额由军粮差价补贴存款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与军供粮销售货款一并分割。足额收回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按正常销售款登记有关《台账》。
(2)在军粮差价补贴不到位或补贴存款户存款余额不足以弥补价差的情况下,先由借款人填制转账支票将补贴户存款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按陈化粮亏损补贴操作程序处理并登记相关《台账》。
(三)其他有补贴来源的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
1.对高于销售成本而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粮食,其操作与正常粮食销售的操作程序基本相同;对既低于市场价又低于销售成本并落实亏损补贴的销售,其操作参照陈化粮销售货款分割操作程序进行。
2.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补贴资金到位后的分割。退耕补助粮食的补贴资金到位后,将其补贴资金视同销售回笼货款,按总行有关退耕还林补贴款管理规定进行分割。
(四)中央储备粮油抛售、销售和轮库销售货款的分割,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储备粮油亦同。
(五)“三无企业”粮食销售回笼货款的分割。对无银行欠息、无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无财务挂账占用贷款的借款人,回笼销售货款按正常粮食销售回笼款计算并收回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贷款利息。借款人要求利用销售利润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归还贷款的,应及时收回贷款。对不欠息的借款人,分割到“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的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应付利息总额,超过的要退回到企业财务资金账户。
第四十一条 其他资金来源收贷收息的操作。借款人非粮食销售货款到达基本存款账户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管户信贷员应查清到账资金来源、用途,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收回。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的资金进入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送会计部门办理收贷手续,同时登记有关《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