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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六)对陈化粮销售,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管户信贷员根据《粮食出库报告单》的有关内容,及时对借款人的实际出库粮食进行监督检查。对集中销售以及大批量销售的,必须到现场监督出库,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登记在《粮棉油出库报告单》的“实际出库情况栏”。
  第三十一条 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贷款和从销货款中应收回当期利息。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和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利息的计算借助《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见附件16)进行。
  (一)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贷款。销售收入应收贷款的计算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按该笔粮食入库时占用的贷款直接确定。对借款人因以前年度发放的收购费用贷款尚未收回的,还应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必要费用占用贷款(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6)。
  2.按同品种库存粮食单位平均占用贷款计算销售收入应收贷款,(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6)。
  3.借款人对库存粮食推陈储新,以新入库的粮食购进价为基础销售库存陈粮,其销售收入应收回的贷款可以按照购进新粮占用的贷款来确定。
  (二)计算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的当期利息。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的当期利息,根据《粮食企业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中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每月计算一次。
  第三十二条 登记《台账》。借款人粮食销售出库后,管户信贷员应根据已核实的《粮食出库报告单》中“实际出库情况栏”的有关数据和《粮食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中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应收利息,及时准确登记销售台账。同时登记《库存管理仓单》中的“库存变化”栏。
  第三十三条 资料存档。管户信贷员定期将贷款使用各环节的《账户资金支取通知书》、《收购、调入凭证核对登记卡》、库存核查资料、信贷员工作日志、以及借款人《粮食出库报告单》等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存档。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三十四条 监督销售货款归行。粮食出库销售后,根据每笔货款结算方式,监督借款人将销售货款及时回笼归行。在货款回笼时对照《出库报告单》及所附借款人销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对借款人现款(汇)、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进行核对,看实际回笼货款、银行承兑金额与借款人销售收入是否一致,防止借款人坐支现金和通过多头开户转移货款。
  第三十五条 现款(汇)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
  (一)填制《回笼销售货款分割通知单》。借款人的粮食销售货款到达开户行基本账户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制《企业基本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见附件17,以下简称《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并及时交管户信贷员。
  (二)分割粮食销售货款。管户信贷员在接到《到账分割通知单》后,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前对本笔销售货款进行分割计算。
  1.分割应收贷款。根据本笔粮食销售收入应收贷款确定。
  2.分割应收贷款利息。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分摊的贷款利息一般采取三种办法分割,具体由各分、支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商借款人确定。
  (1)采取预计销售数量或预计销售收入的办法分摊贷款利息,具体方法见《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
  (2)采取贷款利息扣除法。即在收回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收贷款后,先收回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当月贷款利息,如仍有剩余再收回当年拖欠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利息。
  (3)采用移动月平均销售收入分摊法。计算方法是:
  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分摊贷款利息=当年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前12个月累计回笼销售货款÷12)×本笔粮食销售货款
  在收回本笔销售货款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后,如剩余资金较多,应与借款人商定,收回部分已到期的建仓贷款、消化自补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部分欠息或正常贷款。据此填制《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报信贷负责人审查无误后转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对借款人零星、小额销售货款的分割可以采取或收贷或收息,或按比例收贷、收息,或集中分割的办法。具体额度由省级分行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
  4.对距开户行较远的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回笼销售货款辅助账户”的零星小额销售货款,可以实行定时、定额集中上划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分割。
  第三十六条 登记相关《台账》。管户信贷员根据经审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登记相关《台账》。
  第三十七条 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根据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区分票据到期后收贷收息和贴现后收贷收息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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