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2001年7月16日 农发行字[2001]125号)
为了切实规范粮食贷款各环节管理和操作,根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图》见附件1)。
第一章 贷款发放
第一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符合农发行贷款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申请粮食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并按所申请贷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前送交开户行信贷部门。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须向开户行报送上年末以及最近时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库存商品明细表等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同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农发行办理“一基三专”账户开户手续。
第二条 受理借款申请。开户行信贷部门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农发行业务范围和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规定,在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的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 贷前调查。管户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资料,按申请该种类贷款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条 提出调查结论。管户信贷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意见,并在《借款申请书》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款意向,报贷款审查人审查。对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在《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见附件3)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和利率的贷款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五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根据管户信贷员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对管户信贷员的调查结论和贷款意向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以及符合申请贷款种类所要求的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管户信贷员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见;
(三)管户信贷员提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的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四)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方式的,其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担保资格,所提供的抵押品和质押物是否产权明晰、易于变现和保管,保管的方式如何,变现的价值能否抵偿贷款本息,是否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签署审查意见。贷款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并提出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是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意向。然后将结论和意向填写在《借款申请书》或《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的相关栏。然后将其与管户信贷员的调查资料以及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报贷款审批人审批。
第七条 按权限审批贷款。贷款审批人按照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在《借款申请书》的相关栏签批意见。
第八条 将贷款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由管户信贷员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对否决的贷款申请,将《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退给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管户信贷员按批准的贷款种类、额度、方式、期限和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根据所批准的不同贷款方式,采用不同的合同文本(见附件4-7)。借款合同先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并签字盖章,属担保借款合同的,还要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字盖章。管户信贷员审查无误后,交贷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盖章。对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兑协议》(见附件8)。
第十条 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贷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在借款合同签字盖章后,由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和核准的贷款方式填写相应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款借据》,见附件9)。再交管广信贷员初审签字后,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然后由贷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盖章后由管户信贷员将其转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批准办理承兑汇票的,由开户行会计部门根据《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兑协议》,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管户信贷员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借款人。
第十一条 登记台账。管户信贷员根据发放贷款的类别登记有关《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以下简称《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