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预计借款人的本笔棉花销售收入能够收回销售的棉花所占用的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但不能摊销相应的经营管理费时,可告诫借款人销售货款归行后不能获得或只能获得很少财务资金。销货款归行后,先收回应收贷款,然后再收回应分摊的利息,如有剩余再分给财务资金。
(三)当预计借款人的本笔棉花销售收入仅能够收回销售的棉花所占用的贷款和应分摊的一部分利息时,应告诫借款人没有实现顺价销售,销售货款归行后不能获得财务资金。销货款归行后,先收回应收贷款,剩余的全部收回应分摊的利息。
(四)当预计借款人的本笔棉花销售收入不能够收回销售的棉花所占用的贷款时,立即警告借款人必须落实亏损弥补的措施。在此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亏本销售行为。对不听劝阻继续降价亏本销售又没有亏损弥补措施的借款人,在及时报经行长批准后,实行必要的信贷制裁,督促企业纠正违规行为,并限期筹集资金消化已形成的新的财务挂账。在销货款归行后,全额用于收回贷款本金,不得用应收回的贷款收回利息,更不能用作财务资金。
第三十六条 现场监督出库。棉花出库前,管户信贷员深入企业库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库的仓号、数量、年度和等级与出库报告、销售合同是否吻合,对于吻合的,管户信贷员和保管员共同在仓单上签字盖章后,方可出库。对于不吻合的,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七条 计算棉花销售收入应收贷款。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和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利息的计算借助《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见附件16)进行。
(一)对能够直接确定销售棉花的价款和必要费用占用贷款的,按该笔棉花入库时的价款(或棉花的入库成本)和必要费用占用贷款直接确定。
本笔销售收入中应收回贷款=(购进单价+单位必要费用)×销售数量。
(二)对难以直接确定价款和必要费用占用贷款的,在分清年度的基础上,可按平均成本法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1.计算本笔棉花入库时价款占用的贷款:
本笔销售收入中应收回价款占用贷款=(销售前同年度棉花库存占用的贷款总额÷销售前同年度棉花库存量)×本笔销售量。
2.计算本笔棉花入库时占用的必要费用贷款:
本笔销售收入中应收回的必要费用贷款=(销售前必要费用占用贷款总额÷销售前棉花库存总量)×本笔销售量。
3.本笔销售收入中应收回贷款=本笔销售收入中应收回价款占用的贷款+本笔销售收入中应收回的必要费用占用贷款。
第三十八条 登记销售台账。棉花销售出库后,管户信贷员应根据出库报告单和借款人销售发票及时准确登记有关台账。
第三十九条 资料存档。定期将借款人出库报告等手续交信贷内勤保管。
第五章 贷款收回
第四十条 监督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棉花销售后,根据每笔货款的结算方式,监督借款人将销售货款及时回笼归行。在货款回笼归行时对照《出库报告单》及所附销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对借款人现汇、现金、承兑进行核查,看实际回笼销售货款与销售收入是否一致,防止借款人坐支现金和通过多头开户转移货款。
第四十一条 全额现款结算方式下,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收息的操作。
(一)借款人将收到的销售货款全额存入“405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二)会计部门在借款人销售货款入账后,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到账资金与分割通知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7)双线以上部分,送信贷部门。
(三)信贷部门收到会计部门送来的《分割单》后,审查收到的款项是否是本批销售货款,其金额是否与销售收入一致。如果回笼销售货款大于销售收入,应分析是否有往期结算资金回笼,如果回笼销售货款小于销售收入,应分析其资金去向。然后对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应分摊的利息进行计算。计算通过《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进行,有关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的计算。应收贷款需根据库存商品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的方法进行计算。
(1)能够直接确定该批销售棉花占用的价款及必要费用的:
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购进单价+单位棉花占用的必要费用)×销售数量。
(2)难以直接确定收购价款和必要费用的,采用平均库存成本计算法:
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销售前同年度棉花直接库存占用贷款总额÷销售前同年度棉花库存总量)×本批销售量+(销售前必要费用占用贷款总额÷销售前全部库存棉花数量)×本批销售量。
2.回笼销售货款中应分摊利息的计算。具体分以下步骤:
(1)计算应由企业承担的当期(本年)贷款利息。
A.确定没有补贴来源的棉花贷款月平均余额。没有补贴来源的棉花贷款月平均余额,可以从当月上推12个月计算,其计算方法是:没有补贴来源的棉花购储销贷款月平均余额=[当月月初余额×1/2+中间11个月各月末余额之和+期初(倒推的第一个月)月末余额×1/2]÷12。
B.确定上述贷款的利率。由于上述贷款期限、种类不同,因此其利率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可按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计算,也可按不同种类的贷款利率加权平均计算。
加权平均贷款利率=Σ不同贷款利率×该档次利率贷款占企业全部贷款比重。
C.计算应由企业承担的当期(本年)贷款利息。
应由企业承担的当期贷款利息=没有财政补贴来源的棉花贷款月平均余额×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或加权平均贷款利率)。
(2)计算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当期贷款利息。根据棉花顺价销售作价监督中的当期费用摊销办法,每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相应也有以下几种计算办法。
A.采用预计当期(年)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分摊法。
当借款人商品库存为单一年度时:
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当期应由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预计本期销售数量×本笔棉花销售数量;
当借款人商品库存为多年度时:
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预计本期销售收入(或销售总成本)×本笔棉花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
B.采用平均商品库存分摊法。
当借款人商品库存为单一年度时:
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月平均商品库存数量×本笔棉花销售数量;
当借款人商品库存为多年度时:
本笔回笼销售货款应分摊的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当期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月平均商品库存成本×本笔棉花销售成本。
以上公式中预计当年借款人销售收入或销售总成本,可参考借款人上年销售收入或销售总成本和当年借款人销售收入计划(销售总成本)确定。
(四)填制《分割通知单》。信贷员利用《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计算出本批回笼销售货款应缴税金、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后,根据与借款人商定的当年收回不合理占用贷款计划或按借款合同约定事项,确定从余款中再收回一部分不合理占用贷款或利息。填制《分割通知单》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查后转会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无误后,登记《收贷收息台账》、《棉花贷款及其他占用台账》和《贷款风险分类台账》。
第四十二条 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收息的操作。
根据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区别贴现后收贷收息和票据到期后收贷收息两种情况分别操作:
(一)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实得金额收贷收息。借款人销售后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农发行进行贴现,可按实得金额办理收贷收息,具体可参照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收贷收息。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交会计部门保管,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2.承兑汇票到期后,按票面金额分割收贷收息,具体可参照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部分现款(汇)、部分银行承兑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对于这种情况,应将现款(汇)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测算分割收贷收息,在款项的使用顺序上,首先留足应缴税金,其次收贷收息,具体操作可按照全额现款(汇)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收贷收息的操作。在借款人购销活动中,根据企业双方购销合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其收贷收息操作程序如下:
(一)存入预收货款。棉花企业收到预收货款后,及时存入“405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二)调整分解预收货款。到月末借款人调销业务仍未完成,按销售合同确定的销售价格和实际销售数量,匡算销售收入,先进行依次预分解并登记台账,有关操作可参照全额现款(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的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棉花销售回笼货款分割及收贷收息。
(一)高于销售成本而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处理。借款人以高于销售成本而低于市场价格抛售棉花时,其操作程序与正常棉花销售管理操作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回笼销售货款的分割一般先计算应收回贷款。剩余款项按有关文件规定需上缴财政的,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用于借款人抵减财政应拨补储备补贴的,按一般财政拨补款处理。
(二)既低于市场价又低于销售成本的销售。借款人以低于销售成本抛售棉花时,其管理及操作程序如下:
1.应收贷款本息计算。销售货款回笼后会计部门的处理和收贷收息的计算与正常棉花销售操作程序及办法相同。
2.回笼销售货款收回顺序。首先收回销售本批棉花占用的贷款本金。如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后仍有剩余,再收回应分摊的当期利息(利息按正常棉花销售计算)。价差记入应收专项补贴占用贷款,并登记有关台账。
3.收到棉花价差补贴款时的操作。棉花补贴款到位时,会计部门填制《分割单》(双线以上部分),信贷员进行分割收贷并登记有关台账。
第四十六条 财务挂账占用贷款的收回。消化棉花企业财务挂账的资金进入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填写《分割单》有关栏目之后,通知会计部门全额收回贷款,减少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本金,信贷人员登记有关台账。
收回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的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可由会计部门直接分割收回贷款。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收回。借款人清理收回其他不合理占用资金进入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填写《分割单》有关栏目,通知会计部门全额收回贷款,减少借款人不合理占用贷款,信贷人员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一)对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贷款,通过清理多头开户等措施,及时收回。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帮助借款人落实购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协助清理收回。对借款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占用的贷款,督促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限期收回贷款本息。
(三)对借款人因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职工借支等已发生的各种挤占挪用贷款,应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借款人如不采取措施如期归还,开户行可以在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上直接扣收。
(四)对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属于“三不划转”范围且确认不能继续生存的借款人,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财产进行清收。不能清偿的部分,按程序作为呆账核销;对因划转条件不成熟而未能划出的附营业务及属于划转范围而未划出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督促借款人主、附营业务分开,分劈借据,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只收不贷,直至收回全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