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高于销售成本而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粮食,其操作与正常粮食销售的操作程序基本相同;对既低于市场价又低于销售成本并落实亏损补贴的销售,其操作参照陈化粮销售货款分割操作程序进行。
2.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补贴资金到位后的分割。退耕补助粮食的补贴资金到位后,将其补贴资金视同销售回笼货款,按总行有关退耕还林补贴款管理规定进行分割。
(四)中央储备粮油抛售、销售和轮库销售货款的分割,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储备粮油亦同。
(五)“三无企业”粮食销售回笼货款的分割。对无银行欠息、无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无财务挂账占用贷款的借款人,回笼销售货款按正常粮食销售回笼款计算并收回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贷款利息。借款人要求利用销售利润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归还贷款的,应及时收回贷款。对不欠息的借款人,分割到“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的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应付利息总额,超过的要退回到企业财务资金账户。
第四十一条 其他资金来源收贷收息的操作。借款人非粮食销售货款到达基本存款账户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管户信贷员应查清到账资金来源、用途,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收回。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的资金进入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送会计部门办理收贷手续,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二)各种粮食差价补贴款收回贷款。财政补贴或其他各种粮食价差补贴款进入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通知会计部门全额收回各种粮食价差占用的贷款,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三)借款人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处理固定资产收入收回贷款。借款人清理的不合理资金和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到达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应在清查到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归还欠息、不合理占用贷款或到期简易建仓贷款。借款人无欠息、不合理占用贷款或到期简易建仓贷款时,应与借款人协商,归还部分正常粮食贷款。然后按借款人同意归还的欠息、不合理占用贷款、到期建仓贷款或正常粮食贷款对到账的其他来源资金进行分割,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并登记相邻台账》,然后将《到账分割通知单》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四)借款人利息、费用补贴款到位后的收贷、收息。有关部门对借款人的各种利息、费用补贴款到达基本存款账户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在查清补贴款的性质、来源及用途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对到位利息、费用补贴款进行分割,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五)“三无企业”用财务资金归还贷款的处理。无银行欠息、无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无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借款人,要求用财务资金账户存款归还正常库存粮食占用贷款时,由管户信贷员按借款人的要求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并在相关处注明“财务资金户还贷”字样后,送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第四十二条 贷款催收。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将要到期之前,管户信贷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送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见附件18),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按有关规定向开户行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开户行按有关贷款办法规定条件审查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见附件19)。担保贷款的展期应当取得担保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抵押、质押贷款的展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抵押质押手续。
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与办理原贷款的审批权限相同。对由县级支行以上分行审批的,可由贷款审批行授权县支行审批,但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贷款法律追偿。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时,开户行应当在贷款到期后的6个月以内,按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贷款风险的分类。按照总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并轨,即正常贷款对应五级分类的正常和关注贷款,逾期贷款对应次级贷款,呆滞贷款对应可疑贷款,呆账贷款对应损失贷款。
第四十六条 逾期贷款(次级)认定。对借款人贷款到期(包括延期后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直接认定为逾期贷款,并转入有关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附件20,以下简称《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对其他情况需按规定认定为逾期贷款的,由开户行信贷员开具《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经信贷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呆滞贷款认定。对借款人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直接认定为呆滞贷款,并转入有关呆滞贷款科目,同时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对其他需认定为呆滞贷款的,由管户信贷员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呆账贷款的认定。
(一)呆账贷款的申报。对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由借款人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办法》(以下简称《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及审批。呆账贷款一律由总行负责认定并审批。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对分行上报的呆账贷款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对经审议通过的,经总行行长或分管行长批准的呆账贷款,由资产保全部门逐级下达借款人开户行。
(三)呆账贷款的调整。对经总行认定并批准的呆账贷款,管户信贷员凭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贷款分类监测与分析。每月末,信贷员根据会计科目反映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按行业、借款人性质和贷款种类进行监测和分析,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贷款风险化解。根据贷款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风险化解措施。
(一)逾期与呆滞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未能偿还的逾期、呆滞贷款,开户行应根据逾期、呆滞贷款形成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借款人签订清收计划,积极组织清收。在贷款收回前,管户信贷员向借款人和其担保人(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按规定及时签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享受贷款挂账政策的借款人除外),由借款人、保证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取回留存。对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签回执、并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要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二)呆账贷款的核销。呆账贷款的核销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申报。审查、审批程序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对经总行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由信贷员根据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二联《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注明“此笔贷款已经上级行批准核销”字样,并附上级行批准核销文件,一联送交会计部门据以处理账务,一联据以登记有关《台账》。呆账贷款核销结束后,信贷员将呆账贷款核销资料及时登记、入档,并继续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关注和追索。
第五十一条 对借款人改制(不合破产)的债权保全。
(一)对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出售过程中农发行贷款的债权保全,应注重以下几点:
1.审查借款人改制方案。
2.参与、监督借款人改制前的清产核资。
3.与借款人、担保人、改制后新的贷款承贷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
4.将借款人出售产权、股权所得收回贷款本息。
5.与改制后新的承贷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原借据作附件),并落实贷款担保。
6.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供改制后新的承贷人据以办理产权变更、申领营业执照和销售发票等手续。
7.对借款人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制止其办理产权变更、申领营业执照和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起诉。
(二)对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债权保全。
1.参与制定和审查借款人的租赁或承包方案。
2.与承包、租赁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租赁。承包费用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比例和还款方式。
3.对承包、租赁双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要阻止借款人签订合同,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破产的债权保全。
(一)信贷部门得知借款人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借款人破产后,应及时向领导和上级行报告,并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破产原因等进行调查。发现此前借款人有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损害农发行贷款权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借款人破产申请,或者在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
2.要求借款人及其主管部门对逃债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向地方政府汇报,请其协助纠正。
3.向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逃废债企业名单”,争取各家银行联合制裁,以促使其纠正逃废债行为。
(二)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三)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严格监督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变现与分配。如破产财产分配方式或分配比例明显违反有关规定,有损农发行金融债权的,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加以否决,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驳回的,可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复议。
(四)借款人破产终结后,应及时采取如下债权保全措施:
1.妥善处理受偿财产。对按比例受偿的现金,按规定及时入账,收回贷款本息。对法院分配给农发行的实物,按总行以资抵债有关办法处理。对分配给农发行的债权,应落实好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还贷时间,并办理担保手续。
2.继续追索保证担保人的责任。
3.收集借款人破产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为向上级行申报呆账贷款和申请核销呆账贷款做好准备。
第五十三条 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以资抵债的申报、审查与审批程序,以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
第六章 信贷制裁
第五十四条 发现问题,提出预防措施。管户信贷员在实施对贷款发放、使用和收回各环节的信贷监管过程中,发现和掌握借款人存在各种违规使用贷款的倾向时,应及时对借款人提出预防和规避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及时警告,督促纠正、当借款人已存在违反借款合同和贷款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的行为,管户信贷员应及时对其提出警告,指出违规行为和问题的性质、以及对后果所负的责任,责令借款人限期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