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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交商品出库报告。借款人销售粮食出库前,应当填制一式两份的《粮棉油出库报告单》(见附件15),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交管户信贷员。
  第二十八条 核查出库报告。管户信贷员接到借款人《粮棉油出库报告单》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核查以下内容:
  (一)核查出库粮食的性质
  1.对拟出库的中央储备粮,应核查是否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出库的品种、数量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储备计划是否调减,库存轮换是否有轮库费用来源,粮食销售价差亏损补贴来源是否落实。
  2.对拟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核查是否有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库的品种、数量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储备计划是否调减,库存轮换是否有轮库费用来源,粮食销售价差亏损补贴来源是否落实。
  3.对商品库存粮出库,主要核查出库粮食的仓号是否为商品粮储存仓号,其性质是保护价还是非保护价粮,是正常粮还是陈化粮,是一般粮还是军供粮,是库存仓单管理的粮食还是非库存仓单管理的粮食。
  对陈化粮销售,应核查是否有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报告,是否有有权部门确定的销售价格批文,是否有价差补贴来源的有关文件。
  对军供粮销售,应核查是否是主管部门指定的供应库点、有无军粮供应计划、是否落实价差补贴等。
  对非库存仓单管理的粮食销售,应核查粮食所有权是否归借款人,销售代储粮食是否有委托方的销售委托书。
  (二)核查粮食销售价格。主要核查借款人销售的保护价粮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顺价销售的规定,非保护价粮是否有效益。
  (三)核查结算方式。主要核查是否符合“钱货两清”结算原则,使用承兑汇察结算方式的是否已将承兑汇票交开户行保管,承兑汇票是否真实,采用货到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是否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购销双方是否有稳定的购销关系和信用状况等。
  第二十九条 提出商品出库意见。管户信贷员将借款人出库报告的核查结果填写在《粮棉油出库报告单》上,并明确提出销售是否顺价、监督顺价的依据等意见,在有关栏目签名和注明核查时间。对不符合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并通知借款人。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借款人反馈意见的,视同默许借款人粮食出库。管户信贷员对销售价格进行监督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当预计的本笔粮食销售收入能够收回销售的粮食所占用的贷款(可以实行老粮新价的计算方法,下同)和应分摊的利息,并能使借款人获得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只要借款人认为实现了保本销售,不应予以干预。
  (二)当预计的本笔粮食销售收入能够收回销售的粮食所占用的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但不能全部摊销借款人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应提示借款人,销售货款归行后不能获得或只能获得少量财务资金。销货款归行后,先全额收回应收贷款,然后再收回应分摊的利息,如有剩余再分配给借款人财务资金。
  (三)当预计的本笔粮食销售收入仅能够收回销售的粮食所占用的贷款和应分摊的一部分利息时,先警告借款人没有实现顺价销售,并告诫其销售货款归行后没有可供分配的财务资金,销货款归行后,先全额收回应收贷款,剩余的全部收回应分摊的利息,拖欠的利息将从今后的费用补贴中扣收。
  (四)当预计的本笔粮食销售收入不能够收回销售的粮食所占用的贷款时,立即警告借款人违反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借款人的降价亏本销售行为。对不听劝阻继续降价亏本销售的,应及时反映、报告,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在销货款归行后,全额用于收回贷款本金,不得少收贷多收息或不收贷只收息,更不能给借款人分配财务资金。
  (五)对已落实价差补贴来源的粮食销售是否顺价的鉴别方法同上。但在顺价销售监督时,应将实际销售货款与已落实的价差补贴款一并考虑,看是否实现了顺价销售,对未实现顺价销售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陈化粮销售,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管户信贷员根据《粮食出库报告单》的有关内容,及时对借款人的实际出库粮食进行监督检查。对集中销售以及大批量销售的,必须到现场监督出库,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登记在《粮棉油出库报告单》的“实际出库情况栏”。
  第三十一条 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贷款和从销货款中应收回当期利息。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和应从销货款中收回利息的计算借助《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见附件16)进行。
  (一)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贷款。销售收入应收贷款的计算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按该笔粮食入库时占用的贷款直接确定。对借款人因以前年度发放的收购费用贷款尚未收回的,还应计算销售收入应收回必要费用占用贷款(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6)。
  2.按同品种库存粮食单位平均占用贷款计算销售收入应收贷款,(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6)。
  3.借款人对库存粮食推陈储新,以新入库的粮食购进价为基础销售库存陈粮,其销售收入应收回的贷款可以按照购进新粮占用的贷款来确定。
  (二)计算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的当期利息。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的当期利息,根据《粮食企业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中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每月计算一次。
  第三十二条 登记《台账》。借款人粮食销售出库后,管户信贷员应根据已核实的《粮食出库报告单》中“实际出库情况栏”的有关数据和《粮食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中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应收利息,及时准确登记销售台账。同时登记《库存管理仓单》中的“库存变化”栏。
  第三十三条 资料存档。管户信贷员定期将贷款使用各环节的《账户资金支取通知书》、《收购、调入凭证核对登记卡》、库存核查资料、信贷员工作日志、以及借款人《粮食出库报告单》等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存档。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三十四条 监督销售货款归行。粮食出库销售后,根据每笔货款结算方式,监督借款人将销售货款及时回笼归行。在货款回笼时对照《出库报告单》及所附借款人销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对借款人现款(汇)、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进行核对,看实际回笼货款、银行承兑金额与借款人销售收入是否一致,防止借款人坐支现金和通过多头开户转移货款。
  第三十五条 现款(汇)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
  (一)填制《回笼销售货款分割通知单》。借款人的粮食销售货款到达开户行基本账户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应及时填制《企业基本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见附件17,以下简称《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并及时交管户信贷员。
  (二)分割粮食销售货款。管户信贷员在接到《到账分割通知单》后,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前对本笔销售货款进行分割计算。
  1.分割应收贷款。根据本笔粮食销售收入应收贷款确定。
  2.分割应收贷款利息。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分摊的贷款利息一般采取三种办法分割,具体由各分、支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商借款人确定。
  (1)采取预计销售数量或预计销售收入的办法分摊贷款利息,具体方法见《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分割计算表》。
  (2)采取贷款利息扣除法。即在收回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收贷款后,先收回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当月贷款利息,如仍有剩余再收回当年拖欠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利息。
  (3)采用移动月平均销售收入分摊法。计算方法是:
  本笔粮食销售货款应分摊贷款利息=当年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前12个月累计回笼销售货款÷12)×本笔粮食销售货款
  在收回本笔销售货款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后,如剩余资金较多,应与借款人商定,收回部分已到期的建仓贷款、消化自补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部分欠息或正常贷款。据此填制《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下部分,报信贷负责人审查无误后转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对借款人零星、小额销售货款的分割可以采取或收贷或收息,或按比例收贷、收息,或集中分割的办法。具体额度由省级分行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
  4.对距开户行较远的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回笼销售货款辅助账户”的零星小额销售货款,可以实行定时、定额集中上划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分割。
  第三十六条 登记相关《台账》。管户信贷员根据经审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登记相关《台账》。
  第三十七条 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根据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区分票据到期后收贷收息和贴现后收贷收息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收贷收息。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交会计部门保管,同时登记有关《台账》。
  2.承兑汇票到期后,由会计部门按会计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付款方银行收款,销售货款到账后,按实际到账金额进行分割并收贷收息,具体按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操作。
  (二)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实得金额收贷收息。借款人销售后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农发行进行贴现,可按实得金额进行分割并收贷收息,具体可参照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部分销售货款已回笼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情况下的收贷收息。对批量销售、销售货款分期回笼的,对回笼的部分销售货款,先按粮食出库时计算的销售收入应收贷款全部收贷,待销售货款全部回笼后,再按应收贷款、应分摊利息和借款人财务资金的顺序进行分割。具体操作同全额现款(汇)结算方式收贷收息操作办法。
  第三十九条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下收贷收息的操作。对借款人销售粮食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收到预收销售货款后,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款项到账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双线以上部分交管户信贷员。
  (二)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先根据借款人的《粮食出库报告单》和粮食购销合同,核实确定粮食出库销售时间,待粮食出库后,按相应的结算方式进行分割并收贷收息。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下粮食销售回笼货款的分割及收贷收息。
  (一)陈化粮回笼销售货款的分割。
  1.陈化粮应收贷款本息计算。陈化粮销售货款归行后,会计部门和管户信贷员按正常粮食销售货款回笼操作程序操作。
  2.回笼陈化粮销售货款分割顺序。首先收回本批陈化粮占用的贷款本金。如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后有剩余,可收回陈化粮应分摊的贷款利息,并登记有关《台账》。
  3.陈化粮亏损补贴到位操作。陈化粮价差补贴到达借款人基本账户后,开户行会计部门及时填写《到账分割通知单》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到账分割通知单》后,按先收回陈化粮价差占用贷款,后收回贷款利息的顺序进行分割,并登记有关《台账》。
  (二)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
  1.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及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的计算与正常商品粮食销货回笼款收贷收息的计算相同。
  2.军供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分两种情况进行。
  (1)军粮供应差价补贴存款余额能够弥补军供粮食价差的情况下,由借款人填制转账支票,将实际发生的军供粮差价补贴款足额由军粮差价补贴存款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与军供粮销售货款一并分割。足额收回应收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按正常销售款登记有关《台账》。
  (2)在军粮差价补贴不到位或补贴存款户存款余额不足以弥补价差的情况下,先由借款人填制转账支票将补贴户存款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按陈化粮亏损补贴操作程序处理并登记相关《台账》。
  (三)其他有补贴来源的粮食销售货款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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