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
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 农发行字[2001]12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总行制定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操作规程进一步具体化。但不得对操作规程任意简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为了切实规范粮食贷款各环节管理和操作,根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图》见附件1)。
第一章 贷款发放
第一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符合农发行贷款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申请粮食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并按所申请贷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前送交开户行信贷部门。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须向开户行报送上年末以及最近时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库存商品明细表等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同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农发行办理“一基三专”账户开户手续。
第二条 受理借款申请。开户行信贷部门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农发行业务范围和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规定,在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的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 贷前调查。管户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资料,按申请该种类贷款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条 提出调查结论。管户信贷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意见,并在《借款申请书》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款意向,报贷款审查人审查。对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在《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见附件3)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和利率的贷款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五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根据管户信贷员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对管户信贷员的调查结论和贷款意向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以及符合申请贷款种类所要求的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管户信贷员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见;
(三)管户信贷员提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的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四)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方式的,其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担保资格,所提供的抵押品和质押物是否产权明晰、易于变现和保管,保管的方式如何,变现的价值能否抵偿贷款本息,是否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签署审查意见。贷款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并提出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是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意向。然后将结论和意向填写在《借款申请书》或《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的相关栏。然后将其与管户信贷员的调查资料以及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报贷款审批人审批。
第七条 按权限审批贷款。贷款审批人按照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在《借款申请书》的相关栏签批意见。
第八条 将贷款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由管户信贷员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对否决的贷款申请,将《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退给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管户信贷员按批准的贷款种类、额度、方式、期限和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根据所批准的不同贷款方式,采用不同的合同文本(见附件4-7)。借款合同先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并签字盖章,属担保借款合同的,还要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字盖章。管户信贷员审查无误后,交贷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盖章。对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兑协议》(见附件8)。
第十条 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贷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在借款合同签字盖章后,由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和核准的贷款方式填写相应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款借据》,见附件9)。再交管广信贷员初审签字后,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然后由贷款审批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盖章后由管户信贷员将其转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批准办理承兑汇票的,由开户行会计部门根据《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兑协议》,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管户信贷员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借款人。
第十一条 登记台账。管户信贷员根据发放贷款的类别登记有关《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台账》(以下简称《台账》)。
第十二条 移交有关贷款资料。管户信贷员将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以及贷前调查的相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保管。借款借据第一联由信贷员专夹保管。
第二章 贷款使用
第十三条 借款人报送用款计划。借款人用款前向开户行管户信贷员报送借款计划,其中现金计划应按3至5天的正常收购量编制,并在用款前3天送达开户行。对地处边远的借款人,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临时辅助账户,办理收购期间的收购资金存取。
第十四条 借款人支取账户资金。管户信贷员认真审查借款人报送的借款计划和现金计划,核准借款人支取的资金额度,并填制《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支取通知单》(以下简称《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见附件10),会计部门凭此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借款人从其辅助账户支取资金的,管户信贷员应将《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交借款人,借款人凭《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到开设辅助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监督贷款使用。借款人支取收购资金贷款后,管户信贷员应及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监督收购。主要监督借款人收购品种、价格是否与收购计划吻合;农民是否及时领取售粮现款;有无虚假收购凭证,所报告收购进度是否与实际相符等。
(二)监督调入。主要监督借款人调入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是否与购销合同吻合,相关费用贷款使用是否合理,粮食调入进度,入库地点等。
第十六条 核打原始凭证。管户信贷员逐笔核打借款人收购、调入粮食的原始凭证(包括收购码单、结算凭证、费用开支凭证等),看实际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数量、价值与实际结算的数量、价值是否相符,并对大额收购码单进行核查,无误后将核对结果记录在《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见附件11),并签字盖章。对简易建仓贷款应核查工程进度和购建费用开支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核实入库商品。管户信贷员将《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与借款入库存保管账进行核对,核实当期收购、调入商品入库的地点、仓号、数量、等级。无误后管户信贷员和企业保管员共同在《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相关栏签字盖章,作为登记相关《台账》的凭据。
第十八条 核实结余货币资金。核实借款人在农发行的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的结余存款(简易建仓贷款核实在基本账户的存款)、在指定金融机构的收购辅助账户的结余存款和库存现金,看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问题。发现挤占挪用贷款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登记台账。对发放的贷款与借款人收购或调入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款、收购值和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依据《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序时登记相关《台账》。
第二十条 提出后续贷款意向。管户信贷员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是否发放或发放多少后续贷款的初审意见。对需发放后续贷款的,按第一章规定程序继续操作。
第二十一条 收回铺底资金贷款。集中收购、调入结束后,管户信贷员将节余的货币资金(包括存款和现金)及时收回贷款并登记有关《台账》。
第三章 库存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库存粮食仓单管理。收购集并、调入的粮食入库后,管户信贷员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见附件12),由借款人根据库存粮油品种、性质、等级、数量、生产年度等情况逐仓(囤)签发《库存粮油管理仓单》(见附件13(1)-(2)),对借款人的库存粮食实行仓单管理。具体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异地委托代储粮食的监管。对借款人异地委托代储代销的粮食,委托方开户行和借款人应及时与代理方开户行和代理企业联系,在四方共同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异地粮棉油监管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4)后,委托方开户行按照《协议》确定的粮食品种、数量监督委托方企业粮食出库,并将出库的粮食品种、数量、单位粮食占用贷款等情况通过传真及时发至代理方开户行,对其中跨省份的,同时抄报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代理方开户行对代存、代储的粮食要视同本行贷款形成的粮食管理,并采取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办法。代理企业销售、移库代存、代储的粮食,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前向其开户行报告,代理方开户行要监督代理企业将代销的粮食销货款及时汇入委托方开户行。
第二十四条 定期核查库存。管户信贷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借款人库存情况。对执行政策好、信用度高的借款人5-7天核查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信用度低的,原则上3-5天核查一次。在管户信贷员查库的基础上,县级支行应定期(一般为每月)组织信贷员进行核查,必要时应组织信贷员进行交叉核查,一般情况下应每年组织交叉核查一次(核查库存的方法可参考附件22)。
第二十五条 处理粮食损失损耗。对损失损耗的粮食要按粮食的性质、品种、储存年限分别进行登记,并查清损失损耗的原因。对属正常损耗的,按粮食库存管理规定调减库存,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收回处理损耗粮食所占用的贷款,对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从借款人今后的费用补贴或销售利润中收回;对借款人超正常损耗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从借款人财务资金或费用补贴中及时收回相应占用的贷款,不能及时收回贷款的,按规定实施信贷制裁。同时,管户信贷员应根据借款人实际发生的粮食损失损耗,及时登记相关《台账》。
第二十六条 纠正查库中发现的问题。对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发现的问题,管户信贷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发现空库和亏库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书面通知借款人限期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