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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简易建仓贷款集中在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必须具备:
  一、借款企业的简易建仓贷款申请、贷款调查报告以及下级行逐级审查、签字、盖章后的《呈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对全部建仓贷款承诺全程贴息的文件;
  三、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有关手续、文件等资料齐备;
  四、贷款额度限定在上级行下达的简易建仓贷款计划之内。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开户行接到上级行审查批准发放简易建仓贷款的通知后,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除执行合同文本规定的要素和条款外,还要重点明确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收取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和使用。简易建仓贷款可采取一次审批,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次发放的办法。简易建仓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应存入借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工程建设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支出凭证定期向开户行报账,开户行信贷部门在对其实际支出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借款人按核实的支出凭证记载的金额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十六条 贷款检查。信贷部门在工程建设期要加强跟踪检查,核实企业实际支出是否符合简易建仓贷款规定的用途。对违规挤占挪用简易建仓贷款的要按规定处以加息、停止新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十七条 贷款收回。
  一、贷款本金收回。开户行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还贷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及时收回贷款本金。
  二、贷款利息收回。简易建仓贷款利息原则上从财政补贴款中收回。财政贴息资金没有落实的,利息由企业负担,从销售收入中收回,也可以通过协商从财政拨补企业相关费用或其他资金来源中收回。

第五章 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贷款计划管理。
  一、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的编制和申报。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由各开户行信贷、计划部门根据企业简易建仓贷款需求申请和当地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以及财政贴息落实情况等编制,逐级汇总上报至总行信贷、计划部门,作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简易建仓贷款计划和下达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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