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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14日 农发行字[2001]9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2000]122号)同时作废。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简易建仓贷款管理,促进国有粮食购销政策的落实,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落实贴息、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简易建仓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在农业发展银行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取得粮食收购贷款或粮食调销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四条 贷款用途。简易建仓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仓储设施购建。维修和平整地坪等简易储粮设施的合理资金需要,重点用于可以长期周转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包括仓库维修、新建仓储设施、购买烘干设备等。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简易建仓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效益好,有按期偿还简易建仓贷款的能力;
  二、新建仓储设施布局合理,规模适度;
  三、原则上由省级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与借款人占用简易建仓贷款时间一致。借款人原有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资金来源未落实的,要重新落实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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