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1998年5月31日前形成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设户管理。要督促财政和有关部门按计划消化财务挂账,及时足额拨补当期到位资金;督促企业努力清理消化各种不合理占用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发生的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的贷款,要通过清理多头开户等措施,全部收回。对已形成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的贷款,拖欠双方开户行要帮助企业落实购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协助企业认真清理收回。对借款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占用贷款,督促其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对因借款人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职工借支等已发生的各种挤占挪用贷款,要采取措施坚决收回,必要时实施信贷制裁。
第二十六条 对粮食购销企业无法分离的附营业务,要切实防止其挤占新发放的贷款;对其挂账停息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借款人有条件偿还的,要采取各种措施清理收回。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要层层建立不合理占用贷款清收责任制,努力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实行监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罚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油脂收购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对粮油收购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