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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收回。借款人贷款到期或粮食已经销售,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一)销售货款的分割及贷款本息收回。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进行分割,并收回相应的贷款。
  1.贷款本金的分割与收回。粮食销售货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信贷员应及时分割,从销售货款中收回贷款本金。
  2.贷款利息的分割与收回、粮食销售货款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信贷员应及时将销售货款中分摊收回的利息分割到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并及时收回利息。
  3.对剩余销售货款的分割。贷款本金和利息分割后余款较多的,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用于归还欠息、已到期的简易建仓贷款及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对剩余部分转入借款人财务资金存款账户。
  (二)新发放的收购费用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费用贷款,是为借款人垫付的当年费用,原则上应当年全部收回。其收贷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付的费用补贴、销售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
  (三)非正常粮食销售的收贷收息。对借款人发生的陈化变质粮食、退耕补助粮食、受损粮食(如水浸、霉变)等非正常销售货款的分割及收贷收息,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陈化变质粮食的销售。销售货款归行应首先收回贷款本金,如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后仍有剩余的,按借款人应承担的利息分割到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如销售货款不足以收回贷款本金的,销售货款应全部用于收回贷款本金,待亏损补贴到达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后,按先收回价差占用贷款,后收回贷款利息的顺序进行分割。
  2.退耕补助粮食的销售。退耕补助粮食的补贴资金到位后,补贴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收回贷款。
  3.受损粮食的销售。受损粮食的销售应分清性质报批后进行处理。销售货款应全部用于收回贷款本金,对落实亏损补贴的,从补贴中收回价差占用贷款及应分摊的利息。对没有落实亏损补贴的,应从借款人的费用补贴及其他来源资金中收回价差占用贷款及应分摊的利息。
  (四)财政补贴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的收贷收息。对存入基本存款账户的各项财政拨补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信贷员应搞清到账资金的来源、用途,并按规定及时分割。对于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属于差价补贴的,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属于利息补贴的,分割到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并收回利息;属于费用补贴的,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及时收回为借款人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欠息及其他应由借款人归还的贷款,对剩余部分转入借款人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对于企业其他来源资金,按规定及时收回欠息及其他应由借款人归还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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