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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1.对贷款形成的粮食已经销售,但货款在正常结算期限内尚未回笼归行;
  2.粮食销售价差亏损等补贴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尚未拨补到位;
  3.借款人收购的非保护价粮食尚未销售,并能提供正当理由;
  4.用于垫付企业收购费用的收购贷款。
  (三)库存粮食超过正常储存期或陈化变质的,其占用的收购贷款不再予以展期。对超过正常储存期或未经鉴定的陈化变质粮食,其占用的收购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科目管理;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粮食质检机构检测鉴定的陈化变质粮食,其占用的收购贷款转入呆滞贷款科目管理。
  (四)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收购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粮食收购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粮食收购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开户行认为借款人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粮食收购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
  (一)借款人收购保护价粮食申请贷款时,应提供银行已发放贷款的使用。情况,粮食收购入库进度、价格及收购值,本期粮食收购计划、价格及贷款金额等。
  (二)借款人收购非保护价粮食申请贷款,还要提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经营效益情况,非保护价粮食品种的市场供求情况,企业近两年的销售情况,以及所需收购粮食品种的粮源情况等。
  (三)借款人申请垫付收购费用贷款,还要提供收购费用贷款具体用途,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等。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指定信贷员作为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申请贷款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依据是否全面、真实;
  (三)企业申请的贷款额是否与收购粮食的数量、价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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