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应具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和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粮食收购资源。
第八条 借款人收购非保护价粮食及收购的保护价粮食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坚持“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按照粮食市场价格自主定价收购,做到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并具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一)经营效益好,资产负债率低;
(二)有长期稳定销售渠道或客户;
(三)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
(四)能落实一定比例的自筹收购资金。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收购费用贷款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收购粮食因先支后收出现收购费用不足需要垫付资金的;
(二)承诺且有能力从费用补贴、企业销售收入或其他来源资金中归还;
(三)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原则上在当年内能够收回。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收购贷款用于收购保护价粮食,其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收购贷款用于收购非保护价粮食和垫付收购费用,其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贷款。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粮食收购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审查贷款展期申请,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借款人正常储存期内尚未销售的属于保护价范围粮食所占用的收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开户行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