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采取先轮入、后轮出的方法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库存粮食轮入时,轮入方开户行按照轮入进度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库存成本发放调销贷款,调销贷款的利息由轮入企业自行负担。库存粮食轮出时,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回笼到轮出企业在开户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轮出企业开户行按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全额收贷。对还贷后有盈余的,盈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对轮出粮食销售货款不足以全额还贷产生差额的,贷款差额由开户行的上级行负责从轮入企业新发放的储备贷款中划到轮出企业的开户行归还贷款。轮换结束后,对轮入企业发放中央储备贷款,收回调销贷款。
第五章 信贷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开户行要建立适应中央储备粮管理特点的信贷监管体系。严格执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地开展信贷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贷款使用报账制度。开户行要认真核查借款人中央储备粮收购及调入凭证(收购码单、发票等)或结算凭证,按中央储备粮入库进度发放中央储备贷款,确保贷款与入库粮食价值相一致。
第十九条 坚持查库和出库报告制度。开户行对借款人中央储备粮库存必须实行“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要定期检查核实借款人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借款人凡发生中央储备粮销售、出库、移库,都应及时如实报告开户行,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做到全程监管,封闭运行。
第二十条 结算管理制度。中央储备粮抛售、调拨、轮换、移库和进出日等结算全部由借款人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对借款人回笼的销售款项,要全额存入在农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对中央储备粮出口、移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所需贷款,农发行发放调销贷款解决。对中央储备粮轮换、出口、移库过程中所发放的调销贷款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调销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不合理占用中央储备粮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对经营中央储备粮发生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开户行要认真组织清收。对从销售货款中无法收回的,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
(二)对借款人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收回被挤占挪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