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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在中央储备粮全部入库之后,开户行应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中央储备粮入库结算价(包括价款和合理费用)对中央储备粮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实际发放的贷款小于入库结算价的,开户行按入库结算价补放贷款,对补充发放的贷款,要积极用于清收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和欠息;实际发放的贷款超过入库结算价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中(含财政拨付的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下同)收回超额发放的贷款,超过半年仍未收回的部分转入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保证中央储备粮贷款与财政部核定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成本一致。
  第十五条 贷款收回。中央储备粮出库销售后,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回笼到借款人在开户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按规定及时收回中央储备粮贷款。中央储备粮销售货款足额还贷后仍有剩余的,全部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含品种串换)的贷款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同一库点轮换的贷款管理。同一库点轮换中央储备粮必须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1.对借款人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法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轮出粮食的销售货款必须全部存入借款人在开户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及时对销售货款进行分割。对销售货款大于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开户行按照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全额收回贷款,还贷后的盈余部分转入借款人财务资金账户;对销售货款小于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开户行按销售货款全额收回贷款。轮入时,按照储备粮入库进度和轮出时收回贷款额等量发放贷款。轮换结束后,轮出数量与轮入数量完全一致;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形成亏库的,由借款人负责在3个月内用自有资金补库,超期未补的,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亏库占用的贷款。
  2.对采取先轮入、后轮出的方法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新粮轮入时开户行先发放调销贷款,库存粮食轮出后等额收回调销贷款。为轮库发放的调销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负担。轮换结束后,为轮库发放的调销贷款本息必须全部收回;不能全额收回的部分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中扣收。
  (二)中央储备粮异地轮换的贷款管理。对确需通过轮换集并调整中央储备粮存储库点的,调整后的承储库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轮出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不能随意划转为企业商品周转粮,必须在轮换期内全部销售。对于中央储备粮异地轮换属于省内跨市、县的须报省级分行审查批准;属于跨省、区的异地轮换,须报总行审查批准。
  1.对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法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库存粮食轮出时,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回笼到轮出企业在开户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轮出企业开户行按轮出库存粮食占用贷款全额收贷。对还贷后有盈余的,盈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对轮出粮食销售货款不足以全额还贷产生差额的,贷款差额由开户行的上级行负责从轮入企业新发放的储备贷款中划到轮出企业的开户行归还贷款。粮食轮入时,轮入企业开户行按中央储备粮轮入进度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库存成本发放中央储备粮贷款。轮库结束后,粮食轮入数量必须与轮出数量一致,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的要限期补库,借款人超期不补的,开户行应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扣回亏库占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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