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贷前调查。开户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要及时派出管户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是否符合中央储备粮贷款的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对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中央储备粮的,开户行直接或委托代储(或外租)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对代储(或外租)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四)借款人已承借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贷款或拖欠贷款。
(五)按规定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贷款的审查由开户行的信贷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应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相关栏签署意见,按规定报审批人审批。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有疑问的,要退回重新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借款人。
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由开户行行长签批,也可由行长授权副行长签批。对借款人省内跨市、县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中央储备粮的,须报经农发行省级分行批准;对跨省、市、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中央储备粮的,须报经农发行总行批准。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审查批准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中央储备粮的,开户行、代储(或外租)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借款人、代储(或外租)企业必须按规定签订《异地存储粮食监管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中央储备粮贷款的发放依据中央储备粮计划或批次,采取集中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的办法。
(一)借款人在当地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的,开户行应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包括价款和收购费用)标准内按粮食入库进度据实发放贷款。对只规定收购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从严掌握贷款发放。
(二)借款人从外地调入(含进口、移入)粮食用于增加中央储备的,开户行应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包括价款和合理费用)标准内按照粮食入库进度据实发放贷款。对确需跨省、地(市)调(移)入粮食的,所需贷款必须报省级分行批准,从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入的粮食,调入行发放贷款前,必须与调出行取得联系并得到确认。